关于做好2023年政府采购相关工作的提示
市直各预算单位:
为做好2023年政府采购相关工作,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关于采购预算编制。
(一)应编尽编、应采尽采。各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2022年印发)以及省政府颁布的《湖北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编制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二)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策。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全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在预算中单独列示。
二、关于采购信息公开。
(一)预算批复后20日内应当随部门预算公开同步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上集中公开本年度政府采购意向信息。预算执行中新增采购项目应当及时公开采购意向,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
(二)2023年3月31日前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公开2022年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预留情况和落实执行情况。
三、关于采购计划申报。对于年初部门预算已明确的项目应当于6月30日前在“湖北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完成政府采购计划申报。各预算单位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原则上应当选择对应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指标。
四、关于采购需求管理。各预算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文件要求,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对于下列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
(一)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
(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四)主管预算单位或者各预算单位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五、关于采购合同。
(一)发布中标通知书30日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
(二)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公开;
(三)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在“湖北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完成合同备案;
(四)政府采购项目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得收取(预留)质量保证金,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若收取质量保证金,应当符合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有关规定。
六、关于履约验收。各预算单位自收到供应商验收申请后7日内组织履约验收。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应当制定验收方案、召开验收会、出具验收报告;重点项目还可以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涉及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项目验收时,应当有服务对象参与,验收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告。
七、关于资金支付。合同签订后预付款一般不低于30%,其中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预付款不低于50%,履约验收完毕对符合满足合同支付条件的应及时支付尾款。款项支付应自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八、关于档案管理。项目采购完成后应当将全过程相关资料存档备查,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效力。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九、关于电子化采购。
(一)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电子商城采购除外)应当通过“黄石市政府采购交易系统”实行电子化采购。
(二)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要求,依法及时在线处理供应商或潜在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三)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不得以未加盖实体印章为由否决其经CA加密后提交的响应文件。
黄石市财政局
202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