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黄石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2023年
相关工作的提示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化管理,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一)关于内控制度
1、关于内部监管机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建立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提升专职人员业务素质和公司整体管理水平。
2、关于费用收取。政府采购项目不收取采购文件工本费;不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货物和服务项目不收取(预留)质量保证金,工程项目若收取质量保证金,应当符合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违规要求供应商缴纳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费用或变相收取没有法律依据的费用。
3、关于专家抽取。根据《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鄂财采规〔2022〕1号)文件要求执行。
(二)关于代理机构记分
加强学习《湖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办(试行)》(鄂财采规〔2022〕3号)文件,避免在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活动中发生记分情形。
(三)关于电子化采购
1、全市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商城采购除外)都应当通过“黄石市政府采购交易系统”实行电子化采购,切实做到“线上全流程,线下无交易”;
2、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要求,依法及时处理询问和质疑;
3、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不得以未加盖实体印章为由否决其经CA加密后提交的响应文件;
4、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要求,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的,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四)关于档案管理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项目全过程相关资料存档备查,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效力。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五)其他事项
1、做好采购代理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积极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培训,同时加强单位内部培训和线上培训;
2、不向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说明;
3、配合各级财政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服务采购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一)关于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策
1、关于预留份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全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2、关于价格评审优惠。对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评审时给予小微企业报价10%—20%的价格扣除;对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时给予联合体或大中型企业的报价4%—6%的价格扣除;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采购信息公开
1、关于采购意向公开。预算批复后20日内应当随部门预算公开同步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上集中公开本年度政府采购意向信息;预算执行中新增采购项目应当提前公开采购意向30天,不符合规定的原则上不得开展采购活动;因采购人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提交情况说明后可不公开采购意向。
2、关于合同公开。采购人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在“预算一体化湖北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完成合同备案,系统自动将合同推送到“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公开。
3、关于验收结果公开。除涉密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卖场及适用框架协议的小额零星项目外,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结果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公告。其中,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项目,验收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关于采购需求管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文件要求,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对于下列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
1、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
2、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
3、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4、主管预算单位或者各预算单位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对符合以上条件应当开展采购需求调查而未开展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协助采购人完成采购需求调查后,再开展采购活动。
(四)关于履约验收
根据采购需求制定验收方案、召开验收会、出具验收报告;重点项目可以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涉及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并在验收报告上签字。
(五)关于绿色采购
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扩大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范围工作方案>的通知》(黄财采发〔2023〕53号)文件执行绿色采购政策。
(六)其他事项
1、正确指导采购人根据不同的项目类别,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类项目不得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也不得违规要求提供样品;
2、不超预算采购、不将公开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人未按规定申报采购计划不开展采购活动;
3、采购需求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要量化,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不得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或限制潜在供应商,也不得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黄石市财政局
2023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