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单位:
为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与执行工作,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一)应编尽编、应采尽采。各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2022年印发)以及省政府颁布的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本部门、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各预算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将包括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经营性收入和其他收入等“自有资金”在内的所有政府收入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凡使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无论资金来源,都应当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规定。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规定。
1.属于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依法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2.一个财政年度内,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同一类别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必须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不得对其进行拆分,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其中,“同一品目”是指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2022年印发)中的底级品目。采购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需求特点和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合理设置采购项目,若计划将多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同一类别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打包实施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也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如:某单位2023年日常公用经费中印刷费编列2万元,项目经费中印刷费编列8万元,则按照当年执行的《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需要编列政府采购预算-印刷费10万元。
3.使用未编入年初部门预算的转移支付资金、专项资金、基本建设资金以及其它财政性资金,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依法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在支出指标下达前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据实增列政府采购预算指标。
(二)扩大采购人自主权。各预算单位为保障部门正常运转、履行工作职能、提供公共服务,须在党媒、党报、党刊等特定媒体发布的广告宣传及水、电、天然气、土地等项目不编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且未纳入框架协议采购范围的,不编列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关于采购方式、程序、信息公开和履约验收的相关规定,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
(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同时,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目标纳入预算绩效评价范围。具体预留份额按照省财政厅及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2.政府采购支持乡村产业振兴。各预算单位要科学、精准核算年度农副产品采购金额,预留采购份额通过“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832平台)”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预留金额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预留金额。
二、严格政府采购预算执行
(一)提高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效率。
1.加强内部协调。各预算单位应当根据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的要求,制定并完善政府采购内控制度,明确内部归口管理部门,建立政府采购与预算、财务(资金)、资产、使用等业务机构或岗位之间沟通协调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工作,充分考虑采购活动所需时间和可能影响采购活动进行的因素,加快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进度,提高采购效率。
2.及时申报计划。各预算单位应当随部门预算公开同步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上集中公开本年度政府采购意向信息。各预算单位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原则上应当选择对应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指标,对于年初部门预算已明确的项目,应当于当年6月30日前完成政府采购计划申报。
3.规范开展采购。政府采购预算指标尚未下达,又急需提前启动的采购项目,在已完善相应审批程序,并确定已纳入年度预算的前提下,可提前开展采购。采购人应当提供资金来源佐证材料,在预算一体化系统(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中备案,并在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前调整为相对应的政府采购指标。主管预算单位依法对采购项目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依法保证采购项目法定结果的执行。
(二)做好预算周期和项目周期的衔接。各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应当充分考虑预算执行周期和采购项目执行周期的衔接。如项目因政策性因素发生变化的,采购人应当在本年度部门预算中进行调整。上一年度已启动当年项目采购活动,因当年未支付资金或未支付完毕导致项目资金被收回统筹使用的项目,由主管预算单位按财政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通过使用本年度同类项目预算资金、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等方式落实资金来源。
(三)提高政府采购集中度。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加强本部门通用类货物和服务的采购需求管理,对于有共性需求的货物和服务,所属单位可自愿组成联合采购小组,统一委托主管预算单位或直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行集中带量采购。对于中央有关部门或省委、省政府发文明确由省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组织采购的项目,在省级统一采购后,由相关预算单位分别签订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支付采购资金。
(四)驻外市直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常驻我市各县(市、区)的市直单位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人可根据项目实施地点,就近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各县(市、区)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代理;其他驻外市直单位(如驻京办、深办、汉办等)原则上实施分散采购。
三、相关责任及工作要求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预算单位要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责任,准确编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增列或调整政府采购预算指标。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管理指导,督促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确保采购人主体责任落实。
(二)提升履职效能。各预算单位要落实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科学确定事权归属、岗位责任、流程控制和授权关系,加强对从事政府采购的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对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定期进行考评,不断提升政府采购工作绩效。
(三)加强监督考核。市财政局履行对市级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市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采购政策、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对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及个人,按照规定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附件: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鄂财采发〔2022〕9号)
十堰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26日
附件: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政府采购
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
鄂财采发〔2022〕9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22〕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是确定政府采购项目属性的基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施政府采购计划、统计政府采购数据等业务均需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规范管理。
二、对《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中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2022年印发)》对照调整,具体见《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品目对照表》(附件1)。
三、2022年政府采购项目的品目编码和品目名称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中对应内容确定。
四、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2022年印发)》确定采购项目属性。
五、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2022年印发)》《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以及《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品目对照表》,做好2023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
六、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2022年印发)》,做好政府采购相关业务系统中政府采购品目的调整工作,做好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品目、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等品目的系统管控。
七、《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2022年印发)》与《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GB/T 14885)统一为一套编码体系,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政府采购业务系统与预算、资产管理等业务系统衔接,推动构建预算管理、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环环相扣的全链条闭环管理体系。
附件:1.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品目对照表
2.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
(详见http://www.ccgp.gov.cn/zcfg/mof/202209/
t20220922_18696450.htm)
附件1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品目对照表
序号 | 原品目 | 原编码 | 调整后编码 | 调整后品目 |
1 | 服务器 | A02010103 | A02010104 | 服务器 |
2 | 台式计算机 | A02010104 | A02010105 | 台式计算机 |
3 | 便携式计算机 | A02010105 | A02010108 | 便携式计算机 |
4 | 信息安全设备 | A020103 | A02010300 | 信息安全设备 |
5 | 喷墨打印机 | A0201060101 | 按功能分别对应“A02021001 A3黑白打印机”、“A02021002 A3彩色打印机”、 “A02021003 A4黑白打印机”、 “A02021004 A4彩色打印机”和 “A02021005 3D打印机”、 “A02021006票据打印机”、 “A02021007条码打印机”、 “A02021008地址打印机”、 “A02021099其他打印机”。 | |
6 | 激光打印机 | A0201060102 | ||
7 | 针式打印机 | A0201060104 | ||
8 | 液晶显示器 | A0201060401 | A02021104 | 液晶显示器 |
9 | 扫描仪 | A0201060901 | A02021118 | 扫描仪 |
10 | 基础软件 | A02010801 | A08060301 | 基础软件 |
11 | 信息安全软件 | A02010805 | “A08060302支撑软件”、“A08060303应用软件”、“A08060399其他计算机软件”中的信息安全软件,包括基础和平台类安全软件、数据安全软件、网络与边界安全软件、专用安全软件、安全测试评估软件、安全应用软件、安全支撑软件、安全管理软件、其他信息安全软件。 | |
12 | 复印机 | A020201 | A02020100 | 复印机 |
13 | 投影仪 | A020202 | A02020200 | 投影仪 |
14 | 多功能一体机 | A020204 | A02020400 | 多功能一体机 |
15 | LED显示屏 | A020207 | A02021103 | LED显示屏 |
16 | 触控一体机 | A020208 | A02020800 | 触控一体机 |
17 | 碎纸机 | A02021101 | A02021301 | 碎纸机 |
18 | 乘用车(轿车) | A020305 | A02030500 | 乘用车 |
19 | 客车 | A020306 | A02030500 | 乘用车 |
20 | 电梯 | A02051228 | A02051227 | 电梯 |
21 | 不间断电源(UPS) | A02061504 | A02061504 | 不间断电源 |
22 | 空调机 | A0206180203 | A02061804 | 空调机 |
23 | 家具用具 | A06 | “A05010000家具”、“A05020000用具” | |
24 | 复印纸 | A090101 | A05040101 | 复印纸 |
25 | 装修工程 | B07 | B07000000 | 装修工程 |
26 | 修缮工程 | B08 | B08000000 | 修缮工程 |
27 | 信息技术服务 | C02 | C16000000 | 信息技术服务 |
28 | 互联网接入服务 | C030102 | C17010200 | 网络接入服务 |
29 |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 C050301 | C23120301 |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
30 | 车辆加油服务 | C050302 | C23120302 | 车辆加油、添加燃料服务 |
31 | 法律服务 | C0801 | C23010000 | 法律服务 |
32 | 会计服务 | C0802 | C23020000 | 会计服务 |
33 | 审计服务 | C0803 | C23030000 | 审计服务 |
34 | 资产及其他评估服务 | C0805 | “C20020700 资产评估服务”、 “C20030800 预算绩效评价咨询服务” | |
35 | 印刷服务 | C081401 | C23090100 | 印刷服务 |
36 | 工程造价咨询 服务 | C1008 | C20020500 | 工程造价鉴定服务 |
37 | 物业管理服务 | C1204 | C21040000 | 物业管理服务 |
38 | 机动车保险服务 | C15040201 | C18040102 | 财产保险服务中的机动车保险服务 |
39 | 云计算服务 | C16040000 | 云计算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