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外资企业,销售公司在上海,工厂在北京,由于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多,因此一直认为自己的销售公司及经销商、代理商没有资格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于是询问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外资企业的销售公司及经销商、代理商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吗?
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智库专家、高级顾问曹石林表示,《外商投资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平等对待。
“《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库〔2021〕35号)也指出,政府采购依法对内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包括提供的服务,下同)平等对待。各级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和《外商投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采购项目外,不得区别对待内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不论其供应商是内资还是外资企业,均应依法保障其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因此,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外资企业与国内企业的待遇是相同的,均可以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也进行了明确,只要供应商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不管是外资企业自己的销售公司还是自己在国内的经销商、代理商都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位业内人士补充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