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厨房设备采购项目,其中燃气灶具的《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已取消办理,但还有部分供应商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那么,将燃气灶具生产许可证设置为资格条件可以吗?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殊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国家已取消了燃气灶具生产许可证,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再把它设置为资格条件已无法律依据。若继续使用该生产许可证,对未取得资质或已经到期无法延续的供应商来说不公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