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中,被确定成交的供应商放弃成交,该供应商还能参加这个项目的二次采购吗?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放弃成交属于“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方式之一,因此,在上述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中,供应商一旦放弃成交,将不能再参加该项目的重新采购。除此之外,供应商放弃成交,还会面临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