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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安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普安县财政局 2023-02-27 00:00:00

项目编号:P522323202300003N

项目名称:普安县2022年农村生活垃圾清运设施采购项目(二次)

投诉 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智楠

联系电话:18620291992   邮编:200080

地 址:上海市虹口区大连路535号3楼B05室

被投诉人1:普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 址:贵州省普安县

被投诉人2;中正信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贵州省兴义市美福写字楼西楼十楼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普安县2022年农村生活垃圾清运设施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P522323202300003)”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3年1月3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于当日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依法进行了受理,并依法向被投诉人普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中正信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该项目投诉书副本及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在法定时间内,被投诉人向我局提交了书面答复,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招标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及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将所有的技术参数同时作为实质性条件和评审因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的评审因素设置区间分,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应予以修改。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未明确所属行业划分,违反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投诉事项4:招标代理机构的质疑回复函未告知我司依法投诉的权利,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十五条规定。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1.依法暂停本项目的采购活动。2.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依照法律法规,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等。
    三、调查核实情况。

针对投诉事项1:经查招标文件第50页,综合评分细则技术部分技术参数评分办法:根据投标供应商的技术参数响应为准进行评审,技术参数全部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或优于采购文件要求的得35分;技术参数中带“★”号的出现一项负偏离扣1分,非“★”号的出现一项负偏离扣0.5分,直至扣完则该项得0分。被投诉人普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中正信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书面答复:招标文件所有技术参数和商务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文件要求均为实质条件和评审因素,未满足的项仅作扣分处理,允许误差值是为了更多的供应商满足供货需求参与竞争,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其它供应商。本机关认为,技术参数作为评审因素而不是作为资格条件,且技术参数允许负偏离,出现负偏离仅作为扣分并无不妥,因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对投诉事项2:经查招标文件第50页,综合评分细则技术部分项目实施方案:提供项目实施服务方案,由评标委员会对供应商提供的方案进行对比评价自行评定打分;1、项目供货进度计划0-2分。2、产品质保期内(外)质量保障措施0-2分。3、售后服务措施0-2分。4、技术培训方案0-2分。5、质保期内产品出现故障应急处理方式0-2分。被投诉人普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中正信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书面答复:该项为主观评审,评审分值为10分,区间分及分值是根据(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五条和(黔财采[2018]2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规定:货物项目的主观评审因素分值原则上不得高于总分值的10%;且(财政部令第87号令)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三)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第五十二条规定: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故不存在随意扩大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及违反法规。本机关认为,根据(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该项目为货物类采购项目,评审因素的指标应当是可以量化的,具体的,明确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评审标准的分值也应当量化,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审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间对应。评审标准不量化、不细化,评审专家评审时没有明确的判断依据。另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比较和评价,而非通过投标文件之间进行横向比较和评价。因此,该投诉事项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3:经查招标文件中未明确该项目采购标的对应所属行业划分。被投诉人普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答复:根据招标文件中投标须知前附表中第24项:注1、各投标供应商应该仔细按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财库[2020]46号)通知规定,在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自行填写所投的产品属于何种行业。中正信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书面答复:根据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政府采购项目货物类小微企业所投的产品为生产制造商及生产企业。且我公司查询近期网上采购项目公告中并没有哪家代理公司将所有产品的所属行业进行划分。本机关认为,该项目为货物类采购项目,根据(财库[2020]46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因此,该投诉事项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4:经查代理机构中正信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质疑回复函中未体现告知投诉人依法投诉的权利。被投诉人普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中正信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书面答复:核心内容已做答复,本项目投诉并不影响投标人投诉的权利,非常感谢贵单位提出的指导和批评,我单位在今后工作中进行改进。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令)第十五条规定: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因此,该投诉事项成立。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第三十一条规定: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本机关经党组会研究后决定如下:

(一)投诉事项1,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投诉事项2、3、4成立。

(二)本次中标结果无效,责令普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责令普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中正信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编制招标文件不规范行为和未告知投诉人依法投诉权利的行为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报告送我机关备案。

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普安县人民政府或黔西南州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兴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其他补充事宜

  鉴于该项目招标文件编制存在不规范,影响了采购活动公平公正,本次采购中标结果无效,与该项目本次采购相关的其他投诉和举报不予审查处理。

 

 

 

普安县财政局

                                           2023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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