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2019-2021年政府采购的规模年均在30亿元以上。政府采购政策法规体制建设的深化,推动了清华大学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效率提升和采购程序的法治化、规范化建设,深化了大学内控管理要求,提升了风险防控水平。”2023年2月16日,在政府采购信息报联合政府采购信息网举办的“政府采购20周年双庆典暨18届政府采购集采年会”物业采购分论坛上,清华大学资产管理处计划办公室主任刘世弘分享了清华大学在规范采购、抓好政府采购制度建设上的实践经验。
清华大学资产管理处计划办公室主任刘世弘
2001年起,清华大学在工程、物业服务、中小维修工程的采购上开始参照《招标投标法》及北京市的相关法规进行采购,鼓励通过竞争引入优质社会化的专业服务企业或团队,服务学校的发展建设和后勤保障,提升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加强采购领域的风险防控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建设。
2005年9月,起草《清华大学关于招标工作的暂行规定》。同年,建立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基建副校长、主管财务副校长、纪委书记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统一指导和管理学校招标采购工作。在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基建、房屋装修及修缮、仪器设备、综合管理等4个办公室,归口管理相应领域的招标采购工作,学校纪委对项目开标和评标派人监察。招标工作领导小组针对校定招标采购中的问题,发布指导性规范。学校的职能部门根据学校的规定,制定基建、房屋装维修、仪器设备和校园综合管理服务的招标工作制订相关的管理办法、办事流程,提高招标采购工作的规范化和工作效率,进行内部风险防控建设。
2015年,《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对在京中央事业单位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文件细化(国办发(2014)53号),财政部关于预算性资金管理加强,推动学校将原先侧重对招标工作的指导,转向所有政府采购方式的指导。2016年9月,由资产管理处主持起草《清华大学招标工作管理规定》,将非招标方式的规定补充进来,并修订相关校内招标采购标准和遵守的规章要求,对管理机构和4个招标管理办公室的管理职责进行完善。
2018年11月,资产管理处主持起草《清华大学采购与招标工作管理规定》,第一次将“采购”与“招标”作为并重的概念落实在学校的采购管理文件中,强调预算管理下的采购,将原来法定招标、校定招标、自愿招标的概念和标准,拓宽到法定招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校定采购标准的落实,将原先强调的招标管理,转向采购管理,法定招标标准以下项目的采购方式的选择权有序下放,4个招标管理办公室,改为4个采购管理办公室,全面落实政府采购中各项政策和要求,优化采购程序、提高采购效率。例如,2020年资产管理处制订了新的《清华大学房屋装维修及物业服务类项目采购与招标工作实施办法》,对校定采购标准的项目扩大采购方式选择权限,资产处2018-2019年的采购方式中非招标采购方式项目仅占15%,2020-2021年的采购方式中非招标采购方式占40-50%,大大提高了采购效率、缩短了采购工作流程。
清华大学政府采购内部制度建设
2022年,实验室处主持修订《清华大学采购工作管理规定》,将招标作为一种采购方式,纳入采购活动,落实《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要求,同时根据中央及北京市关于加强采购中“三重一大”管理的要求,确定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采购工作,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或校务会议)厂家决定采购工作重要事项,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采购工作,实验室处归口负责采购管理工作,强调重要采购任务的“三重一大”审批和采购决策程序,强调对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管理及落实国家采购政策,强化采购需求和采购信息的依法依规披露和公布,同时对校定采购标准范围和采购方式的审批权下放给归口管理部门,提高采购管理的审批效率。
2022年,资产处归口管理的68个采购项目中,有3个项目达到实施采购需求标准,进行需要调研和论证、编制实施计划和实施风险控制管理。500万元以上装维修工程项目全部上报学校党委常委会进行预算审批、采购方式和采购代表人选报采购领导小组审批。5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部分报国采中心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缩短采购时限,提高采购效率。
刘世弘表示,在20多年的制度建设和发展中,清华大学始终将贯彻党和国家的政策方针,坚决执行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把保证创建中国特色的世界一流大学目标的实施,作为长期坚持的工作要求,扎实地落实到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和实施中,满足学校人材培养、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和高质量高水平发展和建设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