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com)获悉,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印发《海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随机抽查方式为主,预防和惩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海南公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于2023年3月10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明确,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对象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应依法依规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存在招标投标活动负面清单所禁止的行为。
《办法》提出,海南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的行业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省级以上发展和改革部门立项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办法》,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包括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两种方式,以随机抽查方式为主,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形式开展工作。《办法》明确了监督人员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的措施,以及监督人员监督检查禁止行为;细化了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合同履约等各个阶段监督管理内容,以及异常情形的处置内容;规定了违法违规的处理、移送情形、监督人员违法处理和其他违法处理内容。
原文如下:
海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预防和惩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公路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
第三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应依法、公平、公正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属于市场主体和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自主决策范围的事项。
第四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对象主要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应依法依规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存在招标投标活动负面清单所禁止的行为(见附件)。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的行业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省级以上发改部门立项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招标人具体负责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有关工作人员的管理,负责评标委员会履职情况的说明工作,监督行政监督人员的监督行为。
第三章 监督检查方式
第六条 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包括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两种方式,以随机抽查方式为主,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形式开展工作。
第七条 监督检查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招标投标有关资料和文件;
(三)监督开标、评标,并旁听与招标投标事项有关的重要会议;
(四)及时制止和纠正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向监管对象了解有关情况;
(六)调查、核实中标结果执行情况。
第八条 对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条 监管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二)参与本部门监管项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资料的编制;
(三)担任本部门监管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四)泄露应当保密的资料和有关信息;
(五)收受监管对象、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监督管理内容
第十条 招标阶段的监督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是否具备招标条件;
(二)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投标人资质或资格要求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招标公告的内容、发布方式及媒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是否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进行交易。
第十一条 投标阶段的监督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是否存在相互串通投标情形;
(二)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存在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情形;
(三)投标人是否存在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十二条 资格审查阶段的监督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有关规定;
(二)是否存在歧视、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
第十三条 开标阶段的监督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标时间、地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开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评标阶段的监督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标专家抽取及评标委员会组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评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评标标准和方法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五)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其排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存在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职的行为。
第十五条 定标阶段的监督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中标结果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合同签订及履约情况的监督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二)合同价款、签订时间、合同期限等合同订立信息是否按规定公开;
(三)是否存在转包、挂靠及违法发包、分包情形;
(四)退还投标保证金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生专家回避及更换等异常情形的,招标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如异常情形处置已超出招标人职责权限,或招标人对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有疑义的,招标人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行政主管部门,因评标时间等原因无法第一时间书面报告的,可先通过电话方式报告,后再补报书面报告。行政主管部门如暂时无法作出处理意见,可以暂停招标。
异常情形的处理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如实记录。
第五章 查处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依法进行查处,作出处理决定,按有关规定公开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 监督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中,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