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HCRX-2022-11-15
二、项目名称: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安顺梓皓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宋旗镇和兴村干河
被投诉人1: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 址:安顺市西秀区中华东路118号
被投诉人2:贵州恒诚瑞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贵阳市观山湖区融创九樾府A区9栋2单元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该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1月31日向本局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采购文件评分标准“投入项目团队人员配备情况”中要求“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团队其他成员”提供的相关资质证书限制为同一人同一岗位且部分证书与岗位无关;2.采购文件评分标准“售后团队人员情况”中对“IT服务经理、软件服务工程师、数据服务工程师和应急服务工程师”要求一人多证,存在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本局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三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投诉人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顺市人民政府或贵州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顺市财政局
2023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