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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水利工程评标专家有13项严重失职行为之一的,移出评标专家库

政府采购信息网 赵志明 2023-02-05 10:29:35

吉林省水利厅、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近日联合印发《吉林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对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和退库,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做出规范。

暂行办法明确了评标专家的13项严重失职行为:

1.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先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2.在评标评审活动中擅离职守;

3.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4.私下接触投标人;

5.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有关单位、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6.对同一投标人个别评标专家打分出现畸高或畸低且无正当理由;

7.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8.明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9.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10.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11.拒绝配合有关部门对评标情况进行调查;

12.无故拒绝参加重新评审;

13.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评标专家存在严重失职行为的,由负责监督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约谈警示教育,通报专家所在单位,报省水利厅,由省水利厅提请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将其移出评标专家库;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以下为全文——

吉林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全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确保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规定》和《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水利行业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适用范围】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退库、继续教育、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职责分工】省水利厅负责制定全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全省水利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负责省本级监管项目评标专家履职行为的监督管理。

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发和管理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以及办理水利评标专家入库工作。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梅河口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其监管项目评标专家履职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和退库

第五条 【资格认定条件】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招标投标及水利工程领域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相关政策;

(二)从事水利工程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中级职称满5年);

(三)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年龄不超过65周岁; 、

(五)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具备电子评标能力;

(六)服从管理,接受监督;

(七)在公共资源交易评审活动中不存在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其它评标专家库移出的情形;

(八)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入库流程】评标专家入库采取自愿申请,集中办理方式入库。省水利厅一般每两年组织一次评标专家入库工作;各地具备评标专家资格条件的人员先网上下载《吉林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申报表》,填表后,将有关资格、职称、毕业证书等资料一并报当地水政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合格后,报省水利厅(省直及中直单位、驻长院校及有关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申报人员直接报省水利厅)。经省水利厅复合、培训、考核成绩合格后,颁发电子评标专家证书并将入库专家名单推送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评标专家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的,及时到省水利厅办理变更手续,增加评审专业的专家需要提供相关佐证资料(不需要考核)。

第七条【退库流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将被清退:

(一)年龄在65周岁(含65岁)以上的;

(二)因本人健康或者工作原因不能继续担任省综合专家库评标专家的;

(三)本人提出不再担任省综合专家库评标专家的;

(四)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五)被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或评标专家资格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评标专家权利】评标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秩序规范环境下,独立客观开展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评审工作;

(二)在评标评审过程中,有权要求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有助于评标评审公正性的文件、资料和获取相关材料信息;

(三)对评标评审结论,正确行使表决权和建议权;

(四)自觉抵制并报告投标人的违法行为,抵制并举报评标评审过程中有关方面违法干涉行为;

(五)对维护专家权益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提请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及时修改本人专家信息;

(七)按规定标准获得相应的评标评审酬劳;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评标专家义务】评标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一)积极响应评标评审邀请和重新评审要求,按时参加评标评审工作,进入评标区积极配合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进行身份核验,无评标专家证不得进入评标区;

(二)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回避情形,主动申请回避;

(三)客观公正开展评标评审工作,对评标评审过程和结果负有保密责任;

(四)严格遵守评标评审纪律,自觉维护公共资源交易秩序;

(五)积极参加各类评标评审业务培训、继续教育和执业规范教育活动;

(六)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评标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或不正当行为,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

(七)因工作变动或身体健康原因,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时,应及时主动报告并将相关信息发生变化后30日内申请变更;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评标专家考核】采用“一标一评”的方法对评标专家进行动态考核。在每次评标结束后,由招标人的代表、招标代理机构、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运行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人员等相关人员对评标专家的业务水平、遵守评标纪律情况、职业道德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由有关水行政监督部门留存,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考核情况报送省水利厅,由省水利厅综合考核结果后推送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的一般失职行为】根据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考勤、考核材料,对评标专家进行处理。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一般失职行为:

(一)不响应评标评审邀请每年5次以上;

(二)个人状态不适合响应评标邀请;

(三)违反公共卫生突发事件规定要求响应评标邀请;

(四)响应评标邀请后,迟到超半小时每年3次以上;

(五)确认参加评标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工作且不及时反馈信息每年2次以上;

(六)拒绝配合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工作人员进行身份核验、通讯工具统一管理等工作;

(七)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八)索要不合理评标劳务费用;

(九)不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申请变更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评标专家的严重失职行为】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失职行为: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先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二)在评标评审活动中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有关单位、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同一投标人个别评标专家打分出现畸高或畸低且无正当理由;

(七)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八)明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九)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十)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十一)拒绝配合有关部门对评标情况进行调查;

(十二)无故拒绝参加重新评审;

(十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十三条【一般失职行为处理】评标专家存在一般失职行为的,由负责监督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约谈警示教育,并报送省水利厅,由省水利厅推送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在一定期限内将其设置为“限制抽取”,期满后自动恢复正常状态。

评标专家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设置为“限制抽取”6个月;

评标专家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六)至第(九)项情形之一、“限制抽取”6个月期满后半年内参加评标活动,再次出现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设置为“限制抽取”12个月;

评标专家“限制抽取”12个月期满后一年内参加评标活动,再次出现本条第三款情形的,将其移出评标专家库。

第十四【严重失职行为处理】评标专家存在严重失职行为的,由负责监督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约谈警示教育,通报专家所在单位,报省水利厅,由省水利厅提请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将其移出评标专家库;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五条【处理程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评标专家作出处理决定,应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评标专家,通报专家所在单位,并由省水利厅将处理决定推送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由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将有关人员名单从评标专家库中删除或在评标专家库中对有关人员采取限制抽取等措施,涉及违法犯罪的直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解释主体】本办法由省水利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吉林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申报表

2.吉林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一标一评”情况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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