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带量采购如何采?北京出规范指引了!

政府采购信息网 黄燕 2023-01-17 10:21:06

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com)获悉,北京市财政局印发《北京市政府采购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系统操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规范了政府采购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流程,明确了各方当事人责任和义务。鼓励采购人自愿联合、集中带量采购,发挥规模优势,

《指引》明确了,集中带量采购的定义,是指不同预算单位由于采购需求一致,自愿联合,委托同--预算单位作为采购主体,集中采购同一品目货物、服务或工程的政府采购活动。集中带量采购项目采购内容原则上不包含集采目录内品目,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

《指引》明确了,集中带量采购具体操作流程,从立项到备案有明确的流程规范,具体流程规范见原文:

北京市政府采购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系统操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按照鼓励采购人自愿联合、集中带量采购,发挥规模优势的原则,规范并推动政府采购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推进代理机构加快转型,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集中带量采购,是指不同预算单位由于采购需求一致,自愿联合,委托同--预算单位作为采购主体,集中采购同一品目货物、服务或工程的政府采购活动。集中带量采购项目采购内容原则上不包含集采目录内品目,特殊情况下必须包含集采目录内品目的集中带量采购项目,应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为确保集中带量采购效果,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

第二章 集中带量采购单位及代理机构

第三条 集中带量采购单位包括牵头单位、参与单位两类。各参与单位按照自愿的原则推荐一家参与单位或上级单位作为牵头单位。采购单位包括市、区、乡镇多级的,原则上以上级单位作为牵头单位。

牵头单位协调指导各参与单位,负责总体组织、落实采购工作,包括:确定采购咨询机构;汇总各参与单位采购需求,开展需求调查形成报告;落实采购意向公开;制订集中带量采购项目实施方案并向财政部门备案;落实各项采购政策、组织编写采购文件、组织评标并确认采购结果;签署集中带量采购总合同;组织各参与单位开展履约验收;做好采购信息公开、数据统计、档案材料保管备查。

参与单位配合牵头单位做好采购各环节工作落实,包括:向牵头单位出具自愿联合采购的委托函;做好采购项目立项;配合牵头单位细化采购需求,做好采购文件编制、做好评标及结果确认;签署集中带量采购分合同;做好本单位履约验收;做好采购信息公开、数据统计、分合同档案材料保管备查。

第四条 牵头单位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升展集中带量采购代理服务。代理机构与牵头单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为采购单位开展需求调查、设定采购需求、拟定采购合同、法律咨询、招标代理、开展履约验收、档案管理等提供全过程专业化咨询代理服务。

第三章 具体操作流程

第五条 所有参与带量采购的单位(包括牵头单位)通过预算一体化系统编制参与带量采购项目的采购计划,并发送至政府采购管理服务模块。在采购系统中使用-致的项目名称完成采购立项,并且在其他项目属性中勾选“带量采购参与项目”,保存采购项日信息。

第六条 带量采购采用网上备案形式进行。由牵头单位登录预算一体化系统,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管理服务平台首页一采购主体信息一带量采购备案选项卡中选择“新增”选项,并按要求填报以下内容:

(一)牵头单位(征集人)基本信息;

(二)项目基本信息,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项日预算金额;

(三)带量采购方案(含标后管理办法)、需求调查报告及参与单位授权函等;

(四)选择具体参与单位及参与的项目资金信息;

(五)系统内要求的其他信息。

系统填报完成后,提交财政部门备案,备案通过后,按政府采购操作流程进行意向公开并按要求组织实施带量采购。

第七条 带量采购项目的意向公开可由参与单位分别公开,也可以由牵头单位统一公开。由参与单位分别公开的,牵头单位须核实每个参与单位公开情况。

第八条 带量采购活动备案通过后,由牵头单位委托采购项目至代理机构执行,具体的操作为: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管理服务平台首页一采购主体信息一带量采购备案选项卡中选择已审核通过的项目,点击“立项委托”按钮。并且在委托页面填写相关的项目信息:

(一)项目的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二)项目委托的代埋机构及代理机构项目经办人;

(三)项目的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情况;

(四)系统自动汇总各参与单位填写的采购品目;

(五)系统要求填写的其他信息。

确认无误后提交项目。项目委托给代理机构之后即可按照正常的采购项目,继续实施项目的采购流程、招标活动等。

第九条 牵头单位在项目评审结束后,确认招标结果、中标供应商,在系统中及时发布中标结果,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总合同,并及时在系统中备案公布。

参与单位按照招标结果,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分合同,并及时在系统中备案公布。参与单位的合同备案流程为:北京市政府采购管理服务平台首页一带量采购项目管理一选择本单位参与的带量采购招标项目一点击备案采购合同一选择包组和中标供应商,并录入下列信息: .

(一)合同名称及合同编号;

(二)本次采购的合同金额;

(三)中标供应商的名称、信用代码、收款银行、收款账户等;

(四)合同的签订时问;

(五)合同的扫描件附件;

(六)系统要求填写的其他信息。

参与单位可以多次、分批进行合同备案,但合同总金额不得超过本参与单位项目立项金额。

第十条 牵头单位组织指导各参与单位依照项目实施方案中

规定的标后管理办法及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进行验收,及时支付合同资金。

第四章 采购人义务

第十一条 所有参与单位在集中带量采购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中途退出集中带量采购活动,或以其他不合理理由中止集中带量采购活动;

(二)不按照规定同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三)不按采购合同执行,擅自采购,不按时结算货款或者其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四)合同签订后,再同中标供应商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指引未尽事宜,以《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指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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