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政财罚决字〔2022〕6号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 陕西创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93MA704UKF35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安居路14号
二、基本情况
2022年8月10日,本机关收到中共榆林市纪委办公室《关于对陕西创源项目管理公司等三家企业招投标违规违法问题进行处理的函》(榆纪办函[2022]75号)。函中称“2022年7月13日,榆林市纪委监委派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在核查2021年榆林市农产品展会活动项目招投标有关问题线索时查明,创源公司涉嫌违规组织实施招投标活动、变造采购文件”。经核查,你单位在榆林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榆林市农产品展会活动项目采购过程中,2标段擅自变更开评标时间地点,并未按规定抽取专家,为上海远云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和扬州蜀天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伪造企业养老缴纳材料等情形,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五款、《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2年11月3日向你公司印发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你公司接到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招投标违法行为处理请示及附件,本项目招标文件,相关询问笔录为证。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五款、《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已收取的招标代理费,并处以5万元罚款,取消陕西创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被处罚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榆林市财政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榆林市财政局
2023 年 01 月 0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