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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代理机构未实质性答复质疑事项,财政部责令限期改正

政府采购信息网 赵志明 2023-01-11 15:20:31

财政部近日公布一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人投诉代理机构并未对质疑事项作出实质性答复。财政部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代理机构就未依法答复质疑的问题限期改正。

采购学园提醒,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质疑答复人名称;答复质疑的日期。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以下为公告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七百七十八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0773-2241GNQGHWGK1295

二、项目名称: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2022年度专项仪器设备购置第一批采购项目(包5)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青岛盛元久荣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庆安路73号501户

被投诉人1: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1号久凌大厦15层

被投诉人2: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北京市崇文区天坛西里2号

相关供应商:北京新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北京新仪公司)

地 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2849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为:北京新仪公司所投产品未实质性响应招标参数,涉嫌虚假应标。投诉事项2为:代理机构并未对质疑事项作出实质性答复。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根据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投诉事项2成立。

责令代理机构就未依法答复质疑的问题限期改正。

财政部

202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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