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政财罚决字〔2022〕7号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 上海远云展览展示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MA1JLE7L5P
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联民路1881号9幢3层A区308室
二、基本情况
2022年8月10日,本机关收到中共榆林市纪委办公室《关于对陕西创源项目管理公司等三家企业招投标违规违法问题进行处理的函》(榆纪办函〔2022〕75号)。函中称“2022年7月13日,榆林市纪委监委派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在核查2021年榆林市农产品展会活动项目招投标有关问题线索时查明,上海远云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涉嫌使用虚假材料参与投标并骗取中标”。经核查,你单位在榆林市农村局2021年榆林市农产品展会活动项目采购过程中,存在伪造企业养老缴纳虚假材料参与投标并中标的情形,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2年10月28日向你公司印发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你公司接到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招投标违法行为处理请示及附件,本项目招标文件,相关询问笔录为证。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公司以下行政处罚: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处以采购金额1250000元千分之十的罚款,即人民币12500元。被处罚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榆林市财政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榆林市财政局
2023 年 01 月 0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