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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屏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黔东南州锦屏县采购监管 2022-12-30 00:00:00

一、项目编号:

GZDXQDN2022-1004

二、项目名称:

锦屏县2022年农村生活垃圾收运设施体系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虹口区北宝兴路355号1幢3楼307室

被投诉人:贵州东旭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贵州省黔东南州凯里市未来城城市之门B座12层12-18号

相关供应商:

地 址:

当 事 人:锦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 址:贵州省锦屏县三江镇飞山社区26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锦屏县2022年农村生活垃圾收运设施体系建设项目(项目编号:GZDXQDN2022-1004)”招标文件中存在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存在固定值和偏差值;招标文件参数评审标准不合理、评审因素未量化、细化,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以不合理条款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等事项提出质疑,并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按照政府采购投诉程序向锦屏县财政局提出投诉。本局于2022年12月5日收到投诉书,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于当日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依法进行了受理。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请求。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未确定核心产品,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评审标准不合理,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相对应,未一一赋予技术指标分值。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售后服务能力评审项要求投标人提供不低于2年的免费驻地服务不合理,增设投标人义务,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设置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但未明确仅需提供的货物为中小企业产品而非投标人为中小企业。投诉事项5:招标文件将设备发票设为评审因素不合理,涉及企业机密,明显倾向制造商,对代理经销商差别待遇。投诉事项6:招标文件未明确采购标的对应中小企业所属行业,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投诉事项7:采购方的质疑答复函未依法告知我司有依法投诉的权利。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1.依法暂停本项目的采购活动等相关事宜。2.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调查核实情况。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我单位受理投诉后,及时将投诉答复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送达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收到被投诉人提交的情况说明。我局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对该项目招标文件、投诉人与被投诉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了书面审查,具体情况如下: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未确定核心产品。经审查,锦屏县住建局和贵州东旭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制作的《锦屏县2022年农村垃圾收运设施体系建设项目(项目编号:GZDXQDN2022-1004)》招标文件中未确定核心产品,故投诉成立。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评审标准不合理,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相对应,未一一赋予技术指标分值。经审查,锦屏县住建局和贵州东旭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制作的《锦屏县2022年农村垃圾收运设施体系建设项目(项目编号:GZDXQDN2022-1004)》招标文件于12月6号已修改,已量化指标,更正后的招标文件详见政府采购网,故投诉不成立。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售后服务能力评审项要求投标人提供不低于2年的免费驻地服务不合理,增设投标人义务,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经审查,锦屏县住建局和贵州东旭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制作的《锦屏县2022年农村垃圾收运设施体系建设项目(项目编号:GZDXQDN2022-1004)》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驻地服务”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故投诉成立。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设置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但未明确仅需提供的货物为中小企业产品而非投标人为中小企业。经审查,锦屏县住建局和贵州东旭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制作的《锦屏县2022年农村垃圾收运设施体系建设项目(项目编号:GZDXQDN2022-1004)》招标文件中“本项目只针对供应商为中小企业/小微企业”表述“与本项目100%预留中小企业”、适宜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不相符,故投诉成立。投诉事项5:招标文件将设备发票设为评审因素不合理,涉及企业机密,明显倾向制造商,对代理经销商差别待遇。经审查,锦屏县住建局和贵州东旭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制作的《锦屏县2022年农村垃圾收运设施体系建设项目(项目编号:GZDXQDN2022-1004)》招标文件中,发票凭证不属于商业机密,且其作为评审因素而非投标人义务,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嫌疑,故投诉不成立。投诉事项6:招标文件未明确采购标的对应中小企业所属行业。经审查,锦屏县住建局和贵州东旭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制作的《锦屏县2022年农村垃圾收运设施体系建设项目(项目编号:GZDXQDN2022-1004)》招标文件中未明确采购标的对应中小企业所属行业,投诉成立。投诉事项7:采购方的质疑答复函未依法告知我司有依法投折的权力。经审查,锦屏县住建局和贵州东旭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质疑答复函中,未明确体现告知有依法投折的权力,故投诉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2、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鉴于“锦屏县2022年农村垃圾收运设施体系建设项目”还未开标,对锦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责令锦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暂停本项目采购活动等相关事宜,对招标文件违规不合理条款进行修改,修改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对贵州东旭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招标文件不规范行为予以通报。

六、其他补充事宜

  / 


锦屏县财政局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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