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业务相似的浙江和四川两家公司拟组成异地联合体投标,在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时,需要约定连带责任吗?
我们认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对各自分工作出约定并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联合体是以一个供应商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若其中一方供应商成员违反法律法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其他各方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在违法行为裁量权方面,财政部门结合联合体各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主客观因素等界定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承担协议约定的招标项目专业工作能力。联合体各专业资质等级,根据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的专业分工,分别按照承担相应专业工作的资质等级最低的单位确定。
此外,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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