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来越多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识到对评审专家培训的重要性,如何利用培训考核结果?各地也摸索出了一些做法,尤其是将培训考核结果与专家抽取频次、甚至与专家资格挂钩得到越来越多监管部门的认可。
培训成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重要抓手
内蒙古自治区大部分盟市都委托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开展了评审专家培训考核工作,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赵大军说,“政府采购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涉及面广,关注度高,政策性强,目前我区政府采购工作已经进入全面深化改革新阶段,面临新挑战、新任务、新使命。中央深改委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明确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改革推进情况,加强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培训工作。’所以,政府采购培训工作已成为我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抓手之一。”
据赵大军介绍,去年4月,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布了《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培训工作的通知》(内财购函〔2021〕354号),要求评审专家、各级财政部门监管人员、采购人每年每人岗前培训、在岗培训以及专项培训不少于40学时,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主要以市场化方式参加培训学习。之后,财政厅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的通知》明确要多措并举加强专家培训学习,每年培训不少于40学时,从评审专家入库第二年开始,每年按要求组织其参加继续教育测评,并落实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培训档案登记工作,打造一支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过硬的评审专家队伍。
如何运用好考核结果?据赵大军介绍,《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培训工作的通知》(内财购函〔2021〕354号)要求,政府采购相关人员要认真落实培训考核机制,培训结束后培训部门或委托培训部门应出具相应培训证明,各级财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各主管预算部门应将相关人员培训情况纳入政府采购绩效管理、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专家资格和抽取频次与考核挂钩
日前,山东省财政厅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22〕24号)明确规定,未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培训或测试不合格的不予续聘。此外,该通知还明确省财政厅及地市财政部门对培训工作职责分配,省财政厅负责全省评审专家的业务培训、评价考核;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本市分库评审专家进行业务培训、评价考核。
今年,黑龙江省财政厅委托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开展评审专家培训考核工作,在《关于开展2022年度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对未参加考试、考试不合格或培训后考试仍不合格的专家,一律暂停其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资格,待考试合格并经黑龙江省财政厅确认后方可恢复。
2022年,吉林省财政厅同样委托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开展了评审专家培训考核工作,《关于开展2022年度吉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线上培训的通知》明确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参训考试情况作为专家是否称职的重要依据,对未参加培训、未完成培训或未通过考试的,将暂停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待下次参加全省集中培训通过测试合格后,恢复评审专家资格。
江苏省常州市财政局已经连续两年委托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开展评审专家培训考核工作,常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周俊鹏向记者介绍,对评审专家培训是监管部门的基础性工作,通过电子化培训可以掌握评审专家最新情况并记录在库,并据此进行基础化管理;下一步,常州市将根据全省统一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日常培训体系,要求库内专家应每年参加省、市财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培训结果将与抽取概率直接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