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采购人咨询,他们计划采购一批办公家具,如果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供应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签订合同前,提供产品检测报告原件,这样的要求合理吗?
记者从百度百科中查询,所谓的产品检测报告是指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等检测标准中规定的方法、要求,对产品进行成分分析、性能测试,得到实验数据,并且对数据进行汇总的结论报告,由国家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是质量监督的重要手段和依据,客观、公正、准确的检验报告,可以有效保护供应商和采购人的权益。
案例中,采购人要求供应商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签订合同前提供产品检测报告,这样的做法不合理,一方面供应商还没有开始履约供货,这时候要求提供产品检测报告检测的也不是采购到的货物,参考意义不大,如果是在产品交付后,验收环节要求供应商提供产品检测报告,确实可以有效检验产品质量;另一方面《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第六十八条第九项规定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的,可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