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诉人、被投诉人基本情况
投诉人:黔西南州荣华贵通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桔山办桔园村杨柳井一组12号
被投诉人1:兴义市中等职业学校(采购人)
地 址:贵州省兴义市
被投诉人2:贵州阳光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机构)
地 址:兴义市印象兴义5栋503
二、基本案情
采购人兴义市中等职业学校委托代理机构贵州阳光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就“兴义市中等职业学校集中采购监控设备及校园广播扩容系统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编号:GZYG-QXNCG-2022-087 )”(以下称涉案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进行采购。2022年10月26日,代理机构发布涉案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2022年10月28日,黔西南州荣华贵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华公司)获取了案涉项目采购文件。2022年10月31日,荣华公司对涉案项目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2022年11月1日,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对质疑进行了答复。2022年11月21日,荣华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11月22日依法受理。
荣华公司投诉称,涉案项目采购文件中存在多处指向性、排他性,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规,侵害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请求本机关纠正本次采购活动的不合法行为,责令停止本次采购活动,废除本次采购结果,责成采购人、代理机构重新论证招标文件,合理设置资格要求及实质性响应条件,重新进行招标,让更多潜在供应商参与竞争,保证本次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维护潜在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荣华公司认为涉案项目招标文件的违法之处表现为如下四个方面:
投诉事项一:采购文件技术参数指向特定供应商的特定产品,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是采购文件第二章第一节“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中的“新增监控系统”第1项400万半球星光级智能摄像机型号参数要求“FWDA3-IS 型号”指向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定产品的特定型号;
二是采购文件第二章第一节“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中的“新增监控系统”第4项7寸400万23倍红外球机型号参数中要求“支持海康SDK”指向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特定产品;
三是采购文件第二章第一节“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中的“新增监控系统”第13项核心交换机型号参数要求“支持睿易APP和MACC云平台统一管理”;“网络设备”第1项网关型号参数要求中“支持易网络APP管理”,第4项吸顶AP型号参数要求“支持睿易APP管理,支持免AC管理”;“局域网组建(解决原有监控卡顿问题)”第4项核心交换型号参数要求“支持睿易APP和MACC云平台统一管理”,第8项接入交换型号参数要求“支持睿易APP和MACC云平台统一管理”,均指向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特定的APP软件。
投诉事项二:采购文件第二章第一节“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中多处要求“公安部检验报告原件复印加盖制造商鲜章扫描件”,指定检测机构,实质已构成对潜在供应商的资格要求,具有严重的指向性和排他性。
投诉事项三:采购文件第二章第一节“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中“新增监控系统”第5项存储服务器、“录像90天增加的存储服务”第1项存储服务器中,带★的实质性响应技术参数指向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严重的限制性、排他性和指向性。
投诉事项四:采购文件未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本机关受理本案投诉后,于2022年11月23日依法向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发送了《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2022年11月29日,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向本机关提交了《投诉答复说明》,但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
采购人及代理机构答复称,采购文件的参数要求有多家供应商能满足,涉案项目采购文件不存在排他性、唯一性、指向性等违法内容,荣华公司未提供任何实质性的证明材料,荣华公司的投诉事项均不能成立,具体而言:
对投诉事项一的答复:荣华公司未提供任何实质性的证明材料,证明采购文件技术参数要求具有指定性、唯一性。同时采购文件根据国家计算机网络中心发布的《视频接入国标协议GB28181》《图片接入GA/T 1400标准协议》编制。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捷尚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等均可满足。
对投诉事项二的答复:因本项目为安防建设项目,要求公安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与采购需求相关,公安部检测报告是产品合格的标志,任何制造商、委托人均可委托检测,不属于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要求与货物质量相关,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对投诉事项三的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规定,结合本次扩容项目情况及系统运行要求,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作衡量标准,采购文件的技术参数是根据国家计算机网络中心发布的《视频接入国标协议GB28181》《图片接入GA/T 1400标准协议》编制。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捷尚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等均可满足。
对投诉事项四的答复:《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中已载明不同行业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投标供应商可根据项目性质及自身企业情况明确所属行业。
投诉处理过程中,本机关于2022年12月12日向荣华公司送达《兴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调查取证通知书》,对荣华公司的基本情况、投诉授权及投诉事项等进行了调查核实。荣华公司法定代表人表示,采购文件的要求若是“出具公安部门检验报告原件复印加盖制造商鲜章扫描件”,则该项不存在违法性、指向性及排他性。
以上事实,有《采购文件》《质疑函》《质疑答复函》《投诉书》《投诉答复说明》《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政府采购调查取证通知书》《询问笔录》、调查询问录音录像及贵州省政府采购网站招标信息相关公告等证据在卷证实。
三、审查情况
综合当事人投诉及答复内容,本机关经审查认为,本案存在四个争议焦点:一、400万半球星光级智能摄像机及7寸400万23倍红外球机的型号参数是否指向特定品牌产品;二、核心交换机、网关型号、吸顶AP及核心交换的型号参数是否指向特定品牌产品;三、采购文件规定产品要求“出具公安部检验报告原件复印加盖制造商鲜章扫描件”是否具有指向性和排他性;四、采购文件未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是否违法。
争议焦点一,关于400万半球星光级智能摄像机及7寸400万23倍红外球机型号参数是否指向特定品牌产品的问题。经查,一是采购人及代理机构称有多家供应商能满足,但未提供证明材料;二是荣华公司证据显示采购技术参数指向“海康威视”品牌;三是案涉项目三家投标供应商的《谈判一览表》对该两样产品响应的品牌产地均为“海康威视”,据此可以推定采购文件指向了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特定产品。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精神,公开竞争是政府采购的基石,政府采购的竞争是指符合采购人采购需求的不同品牌或者不同生产制造商之间的竞争,原则上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有一家投标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被投诉人未按照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未对回复时限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不能证明自身主张。
争议焦点二,关于核心交换机、网关型号、吸顶AP及核心交换的型号参数是否指特定品牌产品的问题。经查,采购文件载明,核心交换机型号参数要求:“支持睿易APP 和 MACC 云平台统一管理”;网关型号参数要求:“支持易网络 APP 管理”;吸顶 AP型号参数要求:“支持睿易APP管理,支持免 AC 管理”;核心交换型号参数要求:“支持睿易APP和MACC云平台统一管理”;接入交换型号参数要求:“支持睿易APP和MACC云平台统一管理”。而睿易属于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品牌,睿易APP属于该公司软件。本机关认为,以上参数要求存在限定或者指定特定品牌或者供应商,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争议焦点三,关于采购文件规定产品要求“出具公安部检验报告原件复印加盖制造商鲜章扫描件”是否具有指向性和排他性。经查,案涉项目采购文件规定部分产品需“出具公安部检验报告原件复印加盖制造商鲜章扫描件”,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投诉答复说明》自认需要的是“公安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而不是“公安部检测报告”。采购人及代理机构的答复与采购文件的规定自相矛盾。因此,本机关认为,采购文件的此项规定存在较大瑕疵。
争议焦点四,关于采购文件未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是否违法的问题。经查,案涉项目采购文件未标明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具体行业的内容。《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二条规定:“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本机关认为,采购文件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属于招标文件编制存在重大瑕疵。
综上所述,荣华公司的投诉事项基本成立,案涉项目采购文件编制存在重大瑕疵,且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四、处理结果
鉴于案涉项目虽已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尚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以及第三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兴义市中等职业学校集中采购监控设备及校园广播扩容系统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编号:GZYG-QXNCG-2022-087 )”项目采购合同,责令兴义市中等职业学校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兴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兴义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