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财政局
关于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
检查工作情况的通报
各预算单位:
按照《西安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政府采购项目检查工作的通知》(市财函[2022]438号)工作安排,我局于2022年6月13日至7月19日对市级各预算单位开展了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检查采取单位自查、财政部门抽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检查各预算单位2021年办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结合各单位自查及书面审查的情况,我局随机对西安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等20家单位的182个采购项目进行了抽查,抽查总体情况良好,各单位基本能够依法依规开展采购活动,但仍存在个别采购环节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本次检查的20家预算单位为:西安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西安市水务局、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本级)、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西安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西安市残疾人联合会(本级)、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局(本级)、西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共西安市委宣传部、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中共西安市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西安市应急管理局(本级)、西安文理学院(本级)、西安市气象局、西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西安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
二、存在问题
一是采购代理委托、采购需求及采购文件方面:多数单位存在未制定采购代理机构选择的标准、流程;委托代理协议的签订、采购需求的确定、采购文件的内容未经单位内审和法务审核;委托代理协议要素不全,缺少存档资料的问题。
以上不符合《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第三条第三项、第四项的相关规定。
二是采购信息发布方面:个别单位存在未按规定时限公开政府采购意向及未对发布的各类采购公告的内容进行事后检查的问题。
以上不符合《西安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第十一条《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第三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三是采购合同方面,本次检查的20家单位,均不同程度存在未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在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备案公示的问题。
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
四是履约验收方面:大部分单位都存在未制定验收方案、未组成验收小组、未出具验收报告的问题。
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五是资金支付方面:部分单位存在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向履约供应商支付资金,有延迟支付的问题。
以上不符合《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三条的相关规定。
六是项目评价方面:大多数单位都存在未设定供应商的评价因素,未对供应商进行评价的问题。个别单位正在建立和完善供应商评价体系。
以上不符合《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第三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以上检查结果和相关问题,详细内容已在各单位的专项检查决定书中列出。
三、执行较规范的单位
本次检查中,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内审流程比较健全,采购制度、政策执行比较规范的有以下8家单位: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局、西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中共西安市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西安文理学院、西安市气象局、西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
四、工作建议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工作,切实提高采购人主体责任意识,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法规制度,规范政府采购秩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