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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理决定书

六盘水盘州市采购监管 2022-12-27 00:00:00

一、项目编号:

WCZX2022-招标-047-01

二、项目名称:

盘州市生活垃圾箱及清运车辆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虹口区北宝兴路355号1幢3楼307室

被投诉人:盘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 址:盘州市亦资街道团结东路48号

相关供应商:贵州伍诚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贵州省六盘水市翰林街道江源路浅水湾三期1栋1单元1702室

当 事 人:盘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 址:盘州市亦资街道团结东路48号  

四、基本情况

 2022年12月14日,我局收到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邮寄的关于“盘州市生活垃圾箱及清运车辆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编号:WCZX2022-招标-047-01)(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投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我局依法予以受理。受理后,我局于2022年12月17日向盘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采购人)和贵州伍诚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通知并发了投诉书副本及暂停政府采购活动的函。2022年12月22日,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向我局提交《投诉回复函》。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B包、C包、D包将样品打分作为评分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A包、B包、C包、D包技术指标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相对应,未一一赋予技术参数指标分值,违背相关法律规定。
被投诉人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称:投诉事项1:①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以及根据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相关工作的通知》黔财采〔2018〕2号文件中规定第二条进一步做好采购文件编制工作:(二)合理设置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三)合理设置样品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②本项目要求提供样品并将样品作为评分项主要是因为一些参数不能以书面方式准确描述,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是基于对本项目的特殊情况考虑。虽然垃圾箱的参数要求在采购需求中有详细列明,但箱体的外形、密封性以及箱体喷漆上色情况均不能以书面方式准确描述;其次是为了可以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再者可以体现供应商的合同履约能力。也是为了防止某些潜在供应商为了中标而恶意低价,可能到履约环节又因为价低生出各种事端,从而延长供货期,影响到采购人的正常使用。结合以上种种原因要求提供样品并将其作为评分项合情合理;
③根据黔财采〔2018〕2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样品作为评审因素属于技术部分;关于政府采购,没有哪条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不能将样品作为评审因素,包括投诉人列举的所有法律依据中并无一条是说明不能将样品作为评审因素;所以要求提供样品并将其作为评分项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综上所述,此项设置并没有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和具有指向性,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投诉事项2:本项目A包采购内容只有勾臂车,技术指标只有一项,采购文件中列明的技术参数及要求是对勾臂车技术指标的详细描述;B、C、D包采购内容只有垃圾箱,技术指标只有一项,采购文件中列明的技术参数及要求是对垃圾箱技术指标的详细描述。所有的技术指标都是本次采购的货物达到正常使用水平所不可或缺的部分,如果本项目的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不能完全满足采购人要求的技术指标,将会影响到货物的正常使用和采购人实际使用需求。综上所述,此项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专家论证说明称:(复审意见);垃圾箱作为广泛使用的公共卫生产品,市场上没有标准的准入要求,难以实现定型化和标准化生产,目前已经形成了产品款式多样,种类繁多的充分竞争的市场形态。正是基于此,采购人科根据样品材质、工艺、完整度、美观度并结合投标产品参数进行横向比较评审评价。通过公开采购方式采购满足本地区本部门使用需求的相关产品,但市场上垃圾箱产品品种繁多,良莠不齐,书面的描述难以准确说明产品的性状,提供样品更能客观真实反映产品的真实尺寸规格和质量现状,采购人要求提供样品并无不妥!采购文件中对样品的要求和将样品作为评审因素、评分标准没有排斥潜在投标人,也没有指向性,更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的法律文件,故采购文件合法、有效且公平、公正!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处理依据:依据《政府采购投诉质疑和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2、处理结果:驳回所有投诉事项。

六、其他补充事宜

   


盘州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27日









附件信息:

  • 盘州财发〔2022〕177号(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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