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考核培训,有法律依据吗?

政府采购信息网 张建芳 2022-12-26 11:15:17

各级财政部门开展代理机构政府采购培训,有法律依据吗?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有必要参加政府采购培训吗?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明确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当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这意味着虽然代理机构资质已经取消,可以说是入行无门槛,但是执业却是有要求的。”一位不愿具名的业界专家告诉记者,“代理机构作为政府采购项目的最主要的实际操作者,法律法规要求甚多,从业人员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则意味着代理政府采购项目时非常容易出纰漏。”

记者研读《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发现,《政府采购法》中直接涉及“代理机构”的规定多达26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代理机构的相关规定甚至多达50处。在采购文件编制、采购程序的安排、评审的组织实施等环节,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如何加强对政府采购法规与实务的掌握?如何提升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水平?从业人员政府采购法律知识培训成为采购代理机构提升专业化能力、职业道德水平的内在要求。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培训,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有哪些规定?

法律要求加强采购代理机构培训

“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无论是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还是社会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都应当加强培训、提升业务能力。”安徽省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王可告诉记者,“《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集中采购机构对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教育和培训;对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定期进行考核。采购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任职。值得注意的是,和集中采购机构相比,社会代理机构操作的项目涉及范围更广、项目数量更为庞杂,因此,针对社会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专业化能力、职业道德水平以及继续教育和培训、考核的内在要求也不应和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存在什么差异。”

据了解,《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虽然于2015年2月11日失效,但是2018年3月1日施行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以下简称2号文)第五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代理机构专业化水平。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培训,增强代理机构业务能力。王可认为:“这一规定首先强调加强采购代理机构业务培训的必要性,这种培训可以是脱产培训、网络培训、集中培训、在职自学多种形式,但社会代理机构单位内部应当建立系统化的培训制度,作为内控制度的一部分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明确各级财政部门对加强采购代理机构业务培训负有管理责任,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针对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定期专项检查、执业能力评价,督促采购代理机构将专职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落实到位。”

代理机构培训考核谁来做?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取消后,代理机构施行‘宽进严管’,这些年代理机构的数量和从业人员迅猛增长,光凭各地财政部门自身力量已经很难承担培训任务。”一位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人员告诉记者,“2号文第五条明确的‘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培训’的规定,是符合现实需求的。同时,《财政部关于印发的<全国财政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财法〔2021〕9号)要求‘财政部门要加强包括采购代理机构在内的政府采购相关行业从业人员学法用法。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普法,完善政府购买方式等社会财政普法机制,打造财政普法大格局。’也解决了财政部门没有足够力量开展政府采购培训的困境。”

那么,各级财政部门有权要求代理机构参加培训考核吗?

“2号文第四条明确各级财政部门是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第二十六条赋权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2号文规定制定具体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一位不愿具名的业界资深专家提醒,这意味着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进行考核,各省级财政部门可以在具体的管理办法中明确对代理机构的要求。

据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统计,海南、山东、内蒙古、新疆维吾尔、宁夏、陕西、青海、青岛、宁波、深圳等10个省级(含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均出台了代理机构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对引入社会力量做好代理机构业务培训提出要求。《宁波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甬财政发〔2018〕1181号)第六条明确:代理机构建立执业培训制度,包括定期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相结合的培训制度、重要部门和重点岗位人员培训合格上岗制度,是采购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必备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否则不得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管理暂行办法》(宁财规发〔2022〕16号)第八条规定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培训及考试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开,作为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的重要参考指标之一,对未达到参学及考试要求的代理机构,采购人应慎重进行选择。《青海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办法(修订版)》(青财采字〔2020〕756号)第四条则明确采购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应参加由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等举办的与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业务相关的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青岛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诚信评价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对代理机构或其从业人员积极参与财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执业人员参与率100%,优秀率达90%以上,给予加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出台的《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内财购函〔2022〕824号)要求:采购代理机构专职人员要完成每年不少于40个培训学时的目标,应当建立和完善专职人员培训档案,对专职人员参加培训的形式、内容、时间和考试结果等情况进行登记,建立培训电子档案,并将每次培训结果在政府采购云平台-代理机构-培训备案模块进行备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暂行)》(新财规〔2022〕7号)将“专职从业人员培训证明”列为采购代理机构在疆进行名录登记、开展业务上传的必备材料,明确采购代理机构每年应有不少于5名专职从业人员参加业务培训或通过学习测试。自治区财政厅组织的专职从业人员测试完成后在“新疆政府采购网”代理机构登记栏更新测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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