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单位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八条,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是否可以理解除政府购买服务外其他的项目我单位能参与投标并中标?
《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规定“公益一类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应如何理解经营活动?通过投标承接的科研、技术等服务是否属于经营活动?
答复: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规定,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是承担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其宗旨、业务范围和服务规范由国家确定。因此,除政府购买服务外其他的项目,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也不能参与投标。
2.对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开展的活动是否为经营活动可以从以下方面判断:一是该活动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二是该活动是否符合单位职能范围;三是该活动是否可以通过市场配置资源。可以通过上述三个方面判断其承接的科研、技术等服务是否属于经营活动。
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于2020年3月1日实施后,规定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现我镇有一个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中山市古镇镇水务事务中心)想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购买水闸安全鉴定服务,请问水闸安全鉴定服务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上述单位能否作为水闸安全鉴定服务的购买主体?
答复: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能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但可以采购本单位主业之外的辅助性事项,属于政府采购行为。
三、请问公益一类科研院所主办具有CN刊号的杂志,并釆取自办发行的方式面向全国公开发行,每期发行量约几万份,一年征订费约几百万,征订费直接进入单位账户,扣除印刷费、税费、人工等成本,几乎无剩余。这算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从事经营活动吗?
答复: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规定,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即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其宗旨、业务范围和服务规范由国家确定。
2.对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开展的活动是否为经营活动可以从以下方面判断:一是该活动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二是该活动是否符合单位职能范围;三是该活动是否可以通过市场配置资源。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