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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白云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贵阳市白云区财政局 2022-12-06 00:00:00

 

投诉人:扬州金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扬州市新甘泉东路50号

法定代表人:陈胤志       职务:董事长     

 

被投诉人:贵州中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黄河东路37号

法定代表人:关卫华       职务:总经理

 

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我公司对中标公司在此次中标过程中有质疑,请予答复。

事实依据:2022年8月22日第一中标人贵州金马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人崔利峰(控股80%)以1658800元中标,但由崔利峰控股95%的贵州弘盛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在2022年7月11日同一项目以948600元还中过一次标。2次报价相差710200元。同一个项目的竞争又再次中标,是否是巧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投诉事项2:项目实施方案10分,产品保障(专利技术)10分,生产能力及供货保障(生产设备)15分;类似业绩10分:企业实力(3大体系)6分;企业信誉9分;合计60分;我公司得综合分51分,是如何计算出来的?被扣的9分有什么依据?

事实依据:我公司对本公司的评分扣分明细项,应该有知情权。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均设立了供应商质疑程序,而质疑的前提是供应商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就中标、成交结果而言,未中标人在依法不能查看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背景下,未中标人只有通过查看自己的评审得分明细方可在合法范围内最大程度地评判自己的权益有无受到损害,进而决定是否行使对中标、成交结果的质疑权。

投诉事项3:项目实施方案10分,产品保障(专利技术)10分,生产能力及供货保障(生产设备)15分;类似业绩10分;企业实力(3大体系)6分;企业信誉9分;合计60分;我公司得综合分51分,是如何计算出来的?被扣的9分有什么依据?

事实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六十九条规定,虽然未将评审得分明细作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向未中标人主动告知的内容,但是这并不代表未中标人丧失了知悉本人评审得分明细的权利。

法律依据:一: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的规定,当未中标人申请查看本人的评审得分明细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予以告知,该行为就是在践行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原则。 二:87号令第六十九条第五款规定的是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主动告知未中标人相关内容的义务(即未中标人具有被动知情权,且该法定被动知情权不包含评审得分明细),但该条款并未剥夺未中标人单方主动申请知悉本人相关评审得分明细的权利。

投诉事项4:项目实施方案10分,产品保障(专利技术)10分,生产能力及供货保障(生产设备)15分;类似业绩10分;企业实力(3大体系)6分;企业信誉9分;合计60分;我公司得综合分51分,是如何计算出来的?被扣的9分有什么依据?

事实依据:未中标人申请查看本人的评审得分明细并未侵犯商业秘密,因为相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供应商,未中标人的评审得分明细对其本人而言不属于“商业秘密”。

法律依据: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六款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评审得分明细无论是对采购人还是采购代理机构而言,均不能称为“商业秘密”。 一方面,严格意义上来说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属于评审得分明细的权利人;另一方面,评审得分明细也不属于“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投诉请求:1.要求公布我公司的评分明细,扣分项和扣分原因。2.废除第一中标人贵州金马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此次竞标资格;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投诉人参加被投诉人组织的《白云区2022年乡镇环卫设施购置安装》(采购项目序列号ZFCG20220716),因对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回复不满意,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对于投诉人的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依法进行了受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依法对该项目质疑事由、投诉材料、被投诉人书面说明、招标文件等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结束。

针对投诉事项1:投诉人未在质疑事项中提及该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该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针对投诉事项23、4: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之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之规定。根据本项目代理机构贵州中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回复函:1.贵州中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贵州省政府采购网公告上述法规要求的所有内容;2.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系统中同时也告知了扬州金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资格审查结果、符合性审查结果、商务分、技术分、综合分、其他分、汇总分及排名,符合前述规定。该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综上,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驳回投诉人扬州金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政府或贵阳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贵阳市白云区财政局    

                                              202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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