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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 2022-12-07 00:00:00

当事人:中銮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西咸新区沣东新城世纪大道国润城丝路金融中心1211室

一、违法情况

我局在依法实施“2022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中,发现你公司代理的乾县农业农村局2020年中央预算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货物及苗木采购项目中,存在录音录像资料损坏、视频资料不完整;逾期退还保证金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三十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四条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决定及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五)项、第(八)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咸阳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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