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
“琼沙3号”轮船舶保险项目(项目编号HNOY-2021-015)、“三沙1号”船舶保险“永乐平台1”船舶保险项目(项目编号HNOY-2021-016)、船舶水下清理及水下检验项目(项目编号HNOY-2021-010)、三沙市三沙2号轮2021年度大修工程项目(项目编号HNOY-2021-019)、三沙2号船载卫星通信技术服务项目(项目编号HNOY-2021-011)。二、相关
当事人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海南欧映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路31号名门广场北区A2001房
三、基本情况
1.海南欧映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琼沙3号”轮船舶保险项目和“三沙1号”船舶保险、“永乐平台1”船舶保险项目的招标文件技术商务评分表中载明“供应商2018年至今,独立承保的单艘船舶船壳保额达人民币1亿元的保单数量,每提供1船舶保单得3分”,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以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的有关规定。
2.海南欧映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船舶水下清理及水下检验项目、三沙市三沙2号轮2021年度大修工程项目、三沙2号船载卫星通信技术服务项目中,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不具体,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有关规定。
3.海南欧映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三沙2号船载卫星通信技术服务项目中更正公告未在海南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告,违反《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八条“未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信息公告”的有关规定。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第七项,《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第十六条之规定,本局给予当事人海南欧映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警告行政处罚。
三沙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