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财建〔2022〕200号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局、投资促进局:
为加强和规范产业大招商和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9〕2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1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黔府办发〔2021〕21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贵州省产业大招商和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产业大招商和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投资促进局
2022年10月28日
附件
贵州省产业大招商和优化营商环境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产业大招商和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9﹞2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1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黔府办发〔2021〕2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奖励产业大招商和优化营商环境取得明显成效的市(州)、县(市、区、特区)。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投资促进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资金来源,审核下达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审核年度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组织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工作;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投资促进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自评。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以因素法的方式安排奖励地方,由省财政厅、省投资促进局按有关程序下发至各对应市(州)、县(市、区)。分配的因素包括《贵州省产业大招商综合成效测评办法》(修订版)、《贵州省2022年度市(州)及县域营商环境评估实施方案》相关指标。
为充分保障评价成效,省投资促进局根据《省考核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年度综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等和5个领域2022年高质量发展绩效考核(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黔考发〔2022〕2号)要求,于次年2月15日前,将对市(州)、县(市、区)上年度实施产业大招商和优化营商环境目标考核结果上报目标考核办;并制定奖励资金分配方案,会同省财政厅制定资金分配文件,及时下达。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1.产业大招商、营商环境的宣传、学习、正(反)面宣传视频拍摄、重大招商活动宣传等各种宣传费用;
2.产业大招商、营商环境各类调研、考察及招商推介与对接活动有关费用;
3.产业大招商、营商环境有关项目包装、政策研究、业务培训等基础业务建设有关费用;
4.领导招商、工业招商、产业链招商、园区招商、驻点招商、网络招商、以商招商、委托招商及营商环境评估等各类费用;
5.其他涉及产业大招商和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事项;
6.专项资金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个人奖金和补贴、不得购买车辆等固定资产、不得挪作其他非产业大招商和营商环境事项所用。
第四章 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六条 省投资促进局按程序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依据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下达资金
第七条 省投资促进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市(州)、县(市、区)投资促进工作部门用好专项资金,并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市(州)、县(市、区)有关部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存在违反专项资金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截留、挤占、挪用、转移专项资金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第九条 各级预算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编报和细化分解、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信息公开等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在自评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并落实好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结转结余,按照财政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由地方政府统筹安排使用,实行专账管理,加强资金风险防范,严格遵守“八项规定”“十项规定”和有关财政纪律要求。在使用管理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挤占、挪用等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接受审计、纪委监委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对本办法相关管理要求,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期限为五年,期满后视政策实施调整情况及绩效评价结果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