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2022年共和县全域无垃圾县创建试点乡镇、村(寺院) 项目标段三”投诉书》的
处理决定书
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贵公司递交(邮箱传递形式)的《投诉书》PDF共219页本机关已收悉。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处理决定如下:
一、项目编号
青海中旭公招(货物)2022-042
二、项目名称
2022年共和县全域无垃圾县创建试点乡镇、村(寺院)项目标段三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地 址:
上海市虹口区北宝兴路355号1幢3楼307室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陈智楠联系电话:
18620291992授权代表:
陈雅芹13482461475/13122082138被投诉人1:
共和县新农村建设服务中心地
址:
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北大街联系人:
王老师联系电话:
0974-8528736被投诉人2:
青海中旭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
: 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76号万达中心1号写字楼20层12014室联系人:
喇成静联系电话:
0971-5218441、 15009710818四、基本情况
2022年共和县全域无垃圾县创建试点乡镇、村(寺院)项目标段三(青海中旭公招(货物)2022-042)于2022年10月11日发布招标公告,2022年10月24日,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2022年共和县全域无垃圾县创建试点乡镇、村(寺院)项目标段三”招标文件有异议,向采购代理机构青海中旭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青海中旭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作出答复。2022年11月4日,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投诉(由于受疫情影响,材料无法按时邮寄,故采取邮箱传递,本机关于2022年11月15日收到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本机关向被投诉人发送了投诉书副本,要求其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现已审查终结。
五、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
招标文件“节能和环保”评分项不合理,将节能环保证书设为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条件设置、排斥潜在供应商。投诉事项2:
招标文件评审因素未量化、细化,横向比较,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故意扩大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投诉事项3:
招标文件参数设置不合理,挂桶式垃圾车完全满足的车型不足三家,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六、调查情况
投诉事项1:
招标文件
“节能和环保”评分项不合理,将节能环保证书设为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条件设置、排斥潜在供应商。
经调查核实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本项目中对节能和环保分值的设置,一是响应青海省财政厅下发公开招标文件(货物类)范本,也是响应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采购人应当通过确定供应商资格条件、设定评审规则等措施,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二是经采购人同意、咨询评审专家意见、为保证采购产品的质量,将之设为评审因素并非资格审查项,并未排斥潜在供应商。本评审项的设定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佐证材料详见附件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
2
:
招标文件
评审因素未量化、细化,横向比较,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故意扩大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
经调查核实:
首先,本项目评审因素中“项目管理及实施方案”、“供货、配送措施”、“售后服务”三项中,对于评审专家打分分别设置了每项项下应包含的“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实施计划、定期回访及设备检修、履约验收、供货计划......”等等各类量化指标及其对应分值,与仅以“科学、具体、详细......”等字眼组成的评分概念不同,本评审因素有明确的判断标准,在实际评审中,评审专家会根据对评审因素量化指标设置的分值范围,根据投标人的响应情况,酌情给出具体、明确的数字分值而并非仅作出“优”、“良”、“一般”、“差”的评价。其次,上述评审因素与采购人采购货物需求有直接、密切的关联,涉及到后续采购合同能否按照约定如期履行、货物后期使用中的售后保障等。最后,对于“售后服务”中的评审因素设置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佐证材料详见附件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
3
:
招标文件参数设置不合理
,
挂桶式垃圾车完全满足的车型不
足
三家,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经调查核实: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条“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此规定也是为了响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避免出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的情形。该项目技术参数已由采购人及代理机构组织相关专家于 2022 年09月 29 日论证并形成书面意见,并确定满足该参数车型生产厂家为 3 家以上,不存在指向唯一特定供应商,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相关佐证材料详见附件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七、处理决定
经审查,投诉事项1-3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予以驳回投诉。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调取相关资料,通过系列调查核实工作,并未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本次项目中存在违法违纪等行为。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共和县财政局
2022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