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费用保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疫情防控费用和安全责任险应当列入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切实减轻施工企业疫情防控负担。
《指导意见》明确,疫情防控费用分列常态化疫情防控费用和战时疫情防控费用两个子目进行计量。合同价0.5亿元至1亿元(不含),常态化疫情防控费用为每月1万元;合同价1亿元至5亿元(不含),常态化疫情防控费用为每月2万元;合同价5亿元至20亿元(不含),常态化疫情防控费用为每月4万元;合同价20亿元至25亿元,常态化疫情防控费用为每月6万元。战时疫情防控费用招标时列暂估价,一级响应或高风险标准为每人每天40元,二级响应或中风险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
根据《指导意见》,新建项目可以将相关费用纳入招标文件实施。在建项目疫情防控费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已有合同明确约定的,按照合同执行;未约定的,可以结合项目实际参照《指导意见》签订补充协议支付。
以下为原文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费用保障的指导意见
各市交通运输局、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有关精神,切实减轻施工企业疫情防控负担,加大助企纾困力度,保障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规范使用,现就加强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费用保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疫情防控费用宜列入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分列常态化疫情防控费用和战时疫情防控费用两个子目予以计量。常态化疫情防控费用招标控制价可以参考以下标准:合同价0.5~1亿元(不含)计量防控费用1万元/月,合同价1~5亿元(不含)计量防控费用2万元/月,合同价5~20亿元(不含)计量防控费用4万元/月,合同价20~25亿元计量防控费用6万元/月(未含增值税,不另计管理费和利润),中标后按子目合同价结算。战时疫情防控费用招标时列暂估价,具体计量支付按照《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交通建设项目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浙交〔2020〕11号)执行,一级响应或高风险标准为每人40元/天,二级响应或中风险标准为每人15元/天(未含增值税),或按实结算。
二、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覆盖第三者责任险,但不覆盖建筑一切险。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和大型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不宜超过0.25%。
三、进一步加大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有效投入,规范安全生产费用合理有效使用,保障施工安全。施工单位使用安全设施设备的辅助费用,安全巡查专用车燃油费、维保费,装配式作业通道平台和登高车购置费用,施工人员复工复产、日常安全教育培训(三级教育除外)误工补贴费用均可纳入安全生产费用计列。培训补贴可按10元/学时计列,辅助费用可按设施设备采购价15%计列,安全巡查专用车可按合同段每10亿元计取1辆、不足10亿元可按1辆计列。施工单位应充分调动施工人员积极性,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励应全部用于班组和工人。安全教育培训体验馆、警示馆等场地建设,施工现场为保障交通安全而聘请协管人员,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等相关费用不再从安全生产费用中计取。
新建项目可以将相关费用纳入招标文件实施。在建项目疫情防控费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已有合同明确约定的,按照合同执行;未约定的,可以结合项目实际参照本意见签订补充协议,予以计量支付。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