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体育供应商咨询,他们参与一个体育采购分包项目,共分为三个包,该体育供应商的工作人员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将采购标的填写为采购项目总名称,评审专家在评审时认为这属于实质性错误,判定其投标无效。由此引出一个问题,采购标的填写错误,被认定为投标无效,合法吗?
在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智库专家、高级顾问曹石林看来,如果不影响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有效性和响应程度,如“某电梯采购项目”,标的名称应为“电梯”,对应的行业应为“工业”。可是供应商搞错了,将标的名称填为“某电梯采购项目”,对应的行业仍填为“工业”,这并未影响评审专家对供应商的判断和划型,那么,案例中评审专家判定其投标无效,是没有依据的;如果该项目不是预留给中小企业采购份额的项目,判定供应商为无效投标就更加没有依据。
北京市某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也认为,如果招标文件没有明确规定此类情形属于投标无效,就不能简单的判定供应商为投标无效,因为总的项目名称包含了具体项目名称,如果投标文件中项目名称没错,尤其是投标函、技术响应等都没有错,仅仅是声明函有偏差(不属于错误),不属于实质性偏差,不应判定为投标无效。再者,如果投标文件内容没错,即使声明函有偏差,也可归为前后表述不一致,应允许其进行澄清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