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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要知】“优惠条款”作为评分项可以吗?(第58期)

政府采购信息网 李成玉 2022-11-30 15:20:49

​某地采购人的采购文件将“优惠条款”作为评分项,规定“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要求之外的其它优惠条款,由评标委员会认可为实质性优惠条款的,每提供1条得1分,最多得3分;无实质性优惠条款或优惠条款未得到评标委员会认可的得0分。”,未对优惠条款做进一步的解释说明。那么,在实际的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文件可以将“优惠条款”作为评分项吗?

一位政府采购资深专家表示,优惠条款的内容应该是采购人在需求调查时就应该想到,然后将其纳入采购文件中的,而不是让供应商来思考采购人没考虑到的内容,并将这部分内容作为优惠条款进行评审打分。而且,什么是优惠条款,采购文件也未详细说明,这就给评审专家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87号令)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由于“优惠条款”不是客观内容,所以,不能作为评分项。

我也了解到,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采购文件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要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有关。

“而采购文件中的‘优惠条款如果和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约无关,那么,也不能作为评分项。”这位专家表示,87号令第六条也规定,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这意味着采购人不能向供应商索要更多的优惠。这样一来,将“优惠条款”作为评分项同样不合适。

另一位业内专家也表示,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六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这里也主要是针对采购标的进行设置评分项,因此,不可以将“优惠条款”作为评分项。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同样认为不可以将优惠条款作为评分项,因为将优惠条款作为评分项,就更加倾向于低价中标了,也不利于营商环境的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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