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com)获悉,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理赔导则(2022年修订版)>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索赔指南(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自2022年11月17日起施行,明确增加提供招投标文书、专家评审意见等具体项目建设的完整证据材料等规定,按2022修订版进行受理及理赔。
其中,《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索赔指南(2022年修订版)》明确,增加了关于海洋牧场建设“对于采取海洋牧场建设作为生态修复措施的,应当提供具体项目建设的完整证据材料,包括相关主管机关的批复文件、招投标文书、建设方案、专家评审意见等。”的内容,以及“索赔人在白请天然渔业资源恢复措施费用时,应当同时提交相关承诺书,保证将从基金获得的赔偿款项专款专于天然渔业资源恢复相关工作。”的内容。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理赔导则(2022年修订版)》明确,增加“实践中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费用支出需要财政预算审批,会存在相关费用虽然未实际支付但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或者将来必然支付的情况,而且主管部门一般不会针对单起油污事故采取单独的恢复措施,通常会在更广的水域范围内采取整体的恢复措施。因此,索赔人事故后提供的增殖放流等补充材料,应当至少能够说明增殖放流资金的来源、数额以及具体放流的时间、地点和物种等信息,从而与依据相关国家标准规定所计算的天然渔业资源损失恢复费用建立关联”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