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江西明确招投标文件等作为老旧小区改造评分依据

政府采购信息网 邢海红 2022-11-23 10:35:29

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com)获悉,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江西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绩效评价办法(试行)》,明确招投标文件、物业合同、属地政府制定相关文件(政府会议纪要)、资金使用证明等作为县(市、区)级的评分依据,每年评定一次。涉及加装电梯、照明、物业管理、无障碍设施等改造。

政府采购

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现将《江西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相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0月27日


江西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推进全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充分激发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作为民生工程、发展工程的重要作用,切实提高群众满意度,现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定义

本办法所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绩效评价,是指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改造全过程、改造成效及群众满意度进行客观评价。

二、评价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2〕3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改造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1〕3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要求的通知》(建办城〔2021〕50号)等文件。

三、评价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绩效目标,通过实施绩效评价,督促各地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健全工作机制;坚持建管并重,加强长效治理,强化过程管控,评价改造成效;引导和动员群众充分参与,不断提升群众满意度。

四、评价指标

一级指标5项:包括推进年度目标任务、合理确定改造内容、不断健全工作机制、多渠道筹措改造资金、综合评价情况等。

二级指标18项:本年度计划项目开工情况、上年度计划任务完工情况、中央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解决情况、工作机制建立情况、改造项目储备库建立情况、健全动员居民参与机制情况、区块化改造推进情况、质量安全管理情况、专营设施设备产权移交情况、盘活既有房屋等周边资源情况、简化项目审批流程情况、市场化运作情况、改造资金筹措情况、地方财政补助情况、居民满意度、上级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获得肯定和表扬的情况等。

五、评价等级

绩效评价采用百分制,满分100分,按得分的高低依次分为优秀(S>95)、良好(95>S>85)、合格(85>S>75)、差(S<75)四个等级。

六、评价实施

(一)评价方式

绩效评价工作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组织,各设区市、县(市、区)主管部门分级实施。

(二)评价程序

绩效评价工作分为县(市、区)自评、设区市复查、省级复核3个步骤。

1.县(市、区)自评。各县(市、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辖区本年度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绩效评价工作。评价实施部门应对辖区内全部改造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内业全部核查,形成评价报告,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绩效评价报告(加盖公章)上报设区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对所出具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县(市、区)级评价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及取得的成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及评价结论、存在问题及成因分析。

对县(市、区)级的评分依据为:属地政府制定相关文件(政府会议纪要)、民意征求表、居民出资表、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备案表、物业合同、招投标文件、资金使用证明、群众满意度调查表、新闻报道稿等。

2.设区市复查。各设区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主管部门对所辖各县(市、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绩效评价工作进行现场检查及资料复查,结合现场检查和资料复查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并形成本地区整体自评情况报告(加盖公章),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地区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设区市评价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及取得的成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及评价结论、存在问题及成因分析。

3.省级复核。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视情况通过现场抽查、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各地自评及相关工作情况开展复核,对各地自评情况进行核实修正,形成全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绩效评价报告。

七、评价管理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绩效评价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评定一次,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各设区市申报国务院督查激励、城市功能品质提升和城市高质量发展考评的主要依据。

八、附则

(一)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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