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采购人需要对辖区内的生产企业进行安全生产辅导,通过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确定两家安全评估机构完成辅导,这样做可以吗?那么,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中,可以在采购文件中规定确定多名成交供应商吗?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以下简称“214号文”)第二十三条规定,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成交候选供应商应是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综合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
对于综合评审得分并列的,214号文第二十五条规定,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相同且最后报价也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根据214号文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因此,根据214号文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经磋商小组综合评审,不得确定多名成交供应商,只能确定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