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100个典型案例评释》

政府采购信息网 2022-11-16 10:34:23

政府采购100个典型案例评释

政府采购救济制度是政府采购基本制度之一,旨在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秩序。WTO《政府采购协议》(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GPA)第18条规定:每一参加方应提供及时、有效、透明和非歧视的行政或司法审查程序,建立或指定至少一个独立于采购实体的公正的行政或司法主管机关,接收并审查供应商在一涵盖采购过程中产生的质疑。每一参加方应确保审查机构如不是法院,则该审查机构的决定接受司法审查,或者应当具备保障参与者权益的程序。

我国《政府采购法》第六章质疑与投诉,确立了我国政府采购救济基本制度。《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章进一步对质疑与投诉制度进行了细化。早在2004年8月财政部就制定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并于2017年12月进一步修订后颁布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在我国,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已经完备。政府采购救济制度在解决政府采购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我国政府采购的救济途径包括质疑、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造成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质疑供应商,并通知其他有关供应商。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在处理投诉期间,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采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了财政部门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的处理结果。第三十一条规定: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二条规定: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投诉人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一规定明确了政府采购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供应商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进行。

我国《政府采购法》确立的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特征在于内部救济与外部救济相结合,行政审查与司法审查相结合,以及救济方式的多样化,并且规定了严格的救济方式和救济程序,质疑为投诉的前置程序,供应商只有在质疑后方可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对投诉处理不服的可以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在处理质疑投诉过程中,只有对法律条文的正确理解和适用才能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因为法律条文比较抽象,对非法律专业人员而言,理解法律条文有一定的难度,所以用案例分析来解释法律条文,可以使抽象的法律条文具体化,同时,在案例分析过程寻求法律条文的适用,并根据法律条文指引案例分析。“以案释法”成为理解法律条文的方便之门。

本人于2001年离开高校从事政府采购工作,2001年至2008年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主要负责质疑处理工作,2008年至今在上海市财政局主要负责投诉处理工作,二十几年来积累了大量的质疑和投诉处理案例,从本人处理的投诉案例中选择了五十个较为典型的案例进行案例分析,部分案例已在《政府采购信息》报上连续发表,这些投诉处理案例分析构成了本书的第一部分《政府采购投诉案例点评》。投诉处理案例的内容涉及政府采购的方方面面和政府采购全过程,包括政府采购法律适用、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文件、采购方式与程序、电子招标、项目评审以及投诉处理等问题。所选投诉处理案例的投诉人均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亦即为最终的处理结果。有些案例所涉及的问题较多,但在专家点评时仅就主要问题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方面进行分析,并点出其可资参考的意义。

自《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特别是近年来,政府采购行政诉讼案件频发,司法审判在政府采购救济中发挥了巨大的示范和引领作用,有力保障了政府采购法律的正确实施。法院的司法审判不但积累了大量的司法判例,而且为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提供了丰富的司法经验与指导。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的何国平律师多年致力于政府采购法律实务的探讨,他带领团队从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收集了自2015年以来各级各地法院涉及政府采购行政诉讼的三百多例判决文书,经仔细研读,本人从中选择了五十例判决文书进行评释,构成了本书第二部分《政府采购行政诉讼案例评释》。考虑到2015年3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实施,2018年3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施行,我国政府采购救济法律制度已经完备,因此所选编案例为2015年之后的案例。从判决文书的效力上看,所选判例均为已生效的判决文书。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因此,本书所编选的大多为二审判例,部分一审未上诉的和部分再审的判例。从内容上看,所选判例中不但有涉及对财政部门投诉处理决定和监督检查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而且有涉及对财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不服而提起的诉讼。

大量的政府采购司法判例为政府采购法律的正确实施积累了丰富而又宝贵的经验,研读这些司法判例,我们着重看司法审判如何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事实认定是适用法律的前提条件。法庭审理重点在法庭调查,在法庭调查阶段由当事人举证和质证,目的在于查明事实真相。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由法庭正确适用法律,政府采购法律由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组成完整的法律体系,除适用政府采购法律外,还可能涉及适用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审判的基本准则。

由于裁判文书篇幅较长且专业性强,对未经法律专业培训的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来说研读起来有些难度,为了便于研读,笔者就所选案例归纳出主要问题,在“基本案情”中按救济程序归纳为第一阶段是质疑投诉和行政复议,第二阶段是行政诉讼。质疑投诉或行政复议的内容简略概括,行政诉讼的内容主要归纳了一审和二审法院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大多予以保留。“案例评释”主要就案例所涉主要问题所具有的典型意义进行分析,帮助读者理解法院的判决,为质疑投诉处理提供借鉴。

希望本书的案例分析有助于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和从业人员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高质疑和投诉的处理能力,保障政府采购法律的正确实施。

王周欢

2022年2月23日于上海

政府采购100个典型案例评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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