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采购中心、各市(州)财政局:
为了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集中采购机构提高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决定开展2022年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依据
本次考核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财政部 监察部关于印发<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3〕120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青政办〔2020〕85号)等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规定。
二、考核的范围和内容
(一)考核范围
考核工作分别由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省财政厅负责省级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工作,各级财政局负责本级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工作。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和要求,本次监督考核工作暂不对市(州)、区(县)作统一要求,各市(州)财政局可根据本地疫情防控形式和要求组织开展。采用统一组织或者自行考核方式开展监督考核的市(州),应严格履行法定程序、遵守工作纪律,依法处理违法违规问题。监督考核工作开展情况应及时汇总并报送省财政厅。
(二)考核内容
1.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运作情况。主要包括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文件归档及备案情况,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等;
2.政府采购工作效率。主要包括六种法定采购方式的完成时限,政府采购项目废标(终止)情况等;
3.政府采购工作质量。主要包括保证金收取退还情况,内控机制建设及从业人员廉洁自律情况、内部培训情况等;
4.投诉举报情况。主要考核在2021年度有无针对集中采购机构的有效投诉或举报。
三、考核方式和评价
(一)考核方式
此次考核通过检查部分项目档案(每个集中采购机构应不少于10个)、审查相关内部文件资料、组织问询等方式实施,并根据考核实际情况严格对照《2022年青海省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指标评分标准》(详见附件)进行评分。
(二)考核评价
考核实行百分制。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综合得分不到60分的为不合格,60分至79分的为合格,80分至89分的为良好,90分以上的为优秀。考核结果将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布。
对存在《财政部 监察部关于印发<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3〕120号)第二十七至三十条情况的,视为考核不合格,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有关要求
(一)请各集中采购机构高度重视监督考核工作,安排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做好自查工作,配合考核组进行考核检查。
(二)各级财政局在工作中应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考核时间安排进行调整,但全部考核工作应于12月15日前完成,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省财政厅(未设立集中采购机构或因疫情无法开展的,需上报情况说明)。
联系人:姜薇
联系电话:0971-3660354
附件:2022年青海省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指标评分标准
2022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