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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安顺市财政局 2022-10-14 00:00:00

一、投诉人、被投诉人基本情况

投诉人:贵州百瑞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兰英

地  址: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5号乐街小区海棠园12栋3单元1层24号

电  话:18198162356

邮政编码:550000

被投诉人1:贵州安诚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京

地  址:安顺市黄果树大街“印象安顺财富中心”B 栋 16 楼

电  话:18798005343

邮政编码:561000

被投诉人2:安顺市农业科学院

法定代表人:李用奇

地  址:安顺市普定县白岩镇

电  话:13985739967

邮政编码:562109

被投诉人3: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渝阳

地  址: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中国(杭州)智慧信息产业园3号楼11-13楼

电  话:18167158049

邮政编码:310011

二、投诉受理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该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2年9月20日向我局递交了投诉书。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依法进行受理,并向相关当事人送达了投诉书副本。现已审查结束。

三、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请求

投诉事项:拟中标供应商“投标报价一览表”中“序号2生物显微镜/品牌:凤凰光学/型号:BMC300”中投标参数不完全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拟中标供应商质疑回复中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投诉人请求:请求贵单位核实竞争性谈判文件技术参数要求,拟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拟成交产品的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确保拟成交供应商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我们提出的投诉,请贵单位及拟成交单位予以澄清并书面回复。

四、调查事实及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本局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经核查,该项目共有5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其中:被投诉人“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另一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投标产品“生物显微镜/品牌:凤凰光学/型号:BMC300”产品的检测报告为2002年关于限制在电气和电子设备中使用某些危险物质的检测标准,与招标文件“产品所采用零部件和生产过程,需对有害物质进行严格控制,符合《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环保要求,提供专业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的要求不相符;另有3家投标供应商提供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和商标注册证书均已过期,不符合招标文件“生产厂家通过ISO9001:2015;ISO13485:2016质量体系认证;离心机产品通过欧盟CE认证;投标产品植物冠层分析仪、便携式叶面积测定仪等投标产品需具备工商局正规注册商标”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人投诉事项部分成立。该招标采购中,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应予废标,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顺市人民政府或贵州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顺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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