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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亨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册亨县财政局 2022-11-01 00:00:00

册财采投处20222

投诉人:中山市嘉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盛丰万宁路19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林燕春

联系电话:13318299559

被投诉人1:册亨县巧马镇人民政府

地址:册亨县巧马镇人民政府

联系人:陈立立

联系电话:0859-4410097

被投诉人2:贵州海之悦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兴义市印象兴义510楼04

联系人:王朝俊

联系电话:18685974740

、投诉受理

中山市嘉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嘉旺公司2022年9月20日就“册亨县巧马镇板坝村美丽家园建设工程(设备采购部分)(项目编号:GZHZY-ZB-2022-09-001)(以下简称该项目)采购项目向贵州海之悦项目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之悦公司)提出质疑,因海之悦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中山嘉旺公司于2022年10月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收到投诉书后于2022年1010依法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内容

投诉

事项1:

贵州省政府采购网所公布的“册亨县巧马镇板坝村美丽家园建设工程(设备采购部分)的竞争性谈判公告”,(2)特殊资格要求:提供2020年8月至今单项设备供应100万以上的2个类似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或验收报告。(提供原件或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事实依据:

本项目为政府货物采购,由于合同金额与营业收入具有直接的关联性,本竞争性谈判公告中,将供应商具有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资格条件,实质上属于以营业收入排除或限制中小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构成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

事项2:

被投诉人2(贵州海之悦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就质疑事项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事实依据:

被投诉人2贵州海之悦项目咨询有限公司2022年09月20日收到投诉人的质疑函,起始当天(2022年09月20日)不计,2022年09月24日与2022年09月25日为法定假日,也不计,则2022年09月21日至2022年09月23日、2022年09月26日至2022年09月29日,共计7个工作日,那么本项目的质疑回复期限应是2022年09月29日,截止2022年10月6日,投诉人未收到质疑回复函,投诉人于2022年9月18日发出顺风快递,单号为:SF1444954280715,被投诉人2贵州海之悦项目咨询有限公司接收质疑函时间详见附件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三、调查情况

被投诉人海之悦公司答复称:我公司接受册亨县巧马镇人民政府委托,代理“册亨县巧马镇板坝村美丽家园建设工程(设备采购部分)”的采购活动,接受委托后,我公司于2022年9 月13日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册亨县巧马镇板坝村美丽家园建设工程(设备采购部分)的竞争性谈判公告”公告明确要求潜在供应商应在贵州省黔西南州印象兴义5栋10楼04号获取采购文件,获取采购文件为2022年9月14日至9月16日,并于2022年9月19日10∶3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中山嘉旺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并未依法获取文件,不是该项目的潜在供应商。不具备提起质疑和投诉的资格,故我公司未接受中山嘉旺公司的质疑,对中山嘉旺公司的质疑活动不予受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八条明确,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以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的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须的条件,包括特定的专业资格或者技术资格、设备设施、业绩情况、专业人员及其管理能力等。中山嘉旺公司并未获取采购文件,不了解该项目的实际情况,根本不能判断业绩作为本项目的特殊资格要求是否恰当。综上所述,我公司对中山嘉旺公司的质疑不予受理并无违法违规之处,并建议贵局对中山嘉旺公司的作出投诉事项不成立的回复。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海之悦公司接受册亨县巧马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巧马政府”)的委托,代理其“册亨县巧马镇板坝村美丽家园建设工程(设备采购部分)”的招投标采购活动。接受委托后,海之悦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册亨县巧马镇板坝村美丽家园建设工程(设备采购部分)的竞争性谈判公告”,公告要求潜在供应商应在贵州省黔西南州印象兴义5栋10楼04号获取采购文件,采购文件为2022年9月14日至9月16日,并于2022年9月19日10:30(北京时间)前提交相应文件。竞争性谈判公告作出后,投诉人中山嘉旺公司未依法获取采购文件,其于2022年9月20日就海之悦公司所发布的竞争性谈判公告中的第二条第(2)项内容[即特殊资格要求:提供2020年8月至今单项设备供应100万以上的2个类似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或验收报告(提供原件或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提出质疑,海之悦公司作为招投标代理机构,其在收到投诉人中山嘉旺公司的质疑函后,未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

四、调查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第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以及《黔西南州财政局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政府采购、询问、质疑和投诉处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州财采〔2022〕8 号)第二条质疑“第(一)项质疑提出的范围和主体:1.采购文件及采购信息公告环节。依法获取采购文件(未按采购公告明确获取采购文件的方式获取的,所取得的采购文件视为未依法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可以对采购文件及采购信息公告的内容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仅对采购信息公告内容提出质疑的,不限制质疑主体”规定,在本案中,投诉人中山嘉旺公司系对被投诉人海之悦公司所发布的采购信息公告中的第二条第(2)项内容所载明的特殊资格要求“提供2020年8月至今单项设备供应100万以上的2个类似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或验收报告”提出质疑,本机关认为,采购信息公告属于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信息公告提出质疑并不限制质疑主体,虽投诉人中山嘉旺公司未依法获取采购文件,但其享有提起本案质疑的权利。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本机关认为,采购人在资格条件中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类似业绩,但将具有特定金额的类似绩作为资格条件,不符合营商环境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构成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据此,该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规定。本机关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依法均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即便其审查后认为投诉人中山嘉旺公司并不具备提出质疑主体,也应依法作出质疑不成立的答复。被投诉人海之悦公司作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之后,未依法在法定期内作出答复,存在违法。据此,该投诉事项成立。

、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三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

投诉人中山嘉旺公司投诉事项1投诉成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中山嘉旺公司投诉事项2投诉成立,责令贵州海之悦项目咨询有限公司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本机关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册亨县人民政府或黔西南州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册亨县财政局

202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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