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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威宁自治县财政局 2022-10-09 00:00:00

 一、投诉人、被投诉人基本情况:

投诉人: 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智楠                           

地   址: 上海市虹口区北宝兴路355号1幢3楼307室       

联系电话: 18620291992 ,邮政编码 200080   

授权代表: 陈雅芹         联系电话:  13122082138/13482461475 

地   址: 上海市虹口区北宝兴路355号1幢3楼307室        

    被投诉人1: 贵州草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                

联系人:赵工 

地    址: 贵州省威宁县滨海大道九中对面  

联系电话:18786481660  , 邮政编码 553100    

被投诉人2: 江苏汇诚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  周工                 

地    址: 贵阳市花溪大道北段众福家园B栋17-1  

联系电话: 18300868086 , 邮政编码 550000  

    二、投诉受理情况:

投诉人针对被投诉人组织的 贵州草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020年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湿地保护项目(生态效益补偿部分--社区环境治理子项目(二次) ,因 对质疑对象给予的质疑答复不满 ,于 2022   9   12 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22年9月15日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依法进行了受理。并将投诉书副本送达至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现已审查结束。

    三、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请求:

投诉事项:

1、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引用错误法律依据。

2、招标文件的评审因素量化指标不相对应,未一一赋予指标分值,相关证明材料不明确,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未量化,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盲目扩大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容易造成评标专家的主观性判断,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

4、招标文件商务部分的评分标准中“证书”设定不合理,属于设定的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内容,倾向制造商的投标人,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法律法规。且要求原件备查不合理,不符合法律规定。

5、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废止,存在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的问题。

6、招标文件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引用废止的法律政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7、招标文件中关于“约”词语的标准不明确,设置固定参数值,参数具有严重的限制性,无完全满足的车型,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其他供应商。

8、招标文件的付款方式不明确,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投诉请求:

    1、依法暂停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2、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四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1)请财政监管部门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将有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处理。

(2)请财政监管部门责令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业务中存在的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保留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四、调查事实及处理决定

本机关于2022年9月12日收到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关于 “贵州草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020年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湿地保护项目(生态效益补偿部分)--社区环境治理子项目(二次)”的投诉及与投诉有关的证明材料,2022年9月15日本机关发出投诉受理通知书。

经本机关调查事实如下:

1、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引用错误法律依据。该项为有效投诉事项。

2、招标文件的评审因素量化指标不相对应,未一一赋予指标分值,相关证明材料不明确,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为有效投诉事项。

 

3、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未量化,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盲目扩大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容易造成评标专家的主观性判断,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该项为有效投诉事项。

4、招标文件商务部分的评分标准中“证书”设定不合理,属于设定的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内容,倾向制造商的投标人,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法律法规。且要求原件备查不合理,不符合法律规定。该项为有效投诉事项。

5、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废止,存在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的问题。该项为有效投诉事项。

6、招标文件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引用废止的法律政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该项为有效投诉事项。

7、招标文件中关于“约”词语的标准不明确,设置固定参数值,参数具有严重的限制性,无完全满足的车型,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其他供应商。该项为有效投诉事项。

8、招标文件的付款方式不明确,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该项为有效投诉事项。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相关规定,现决定:

以上投诉事项均投诉成立。我机关将责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采购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投诉人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威宁自治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七星关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威宁自治县财政局

2022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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