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财字〔2022〕28号
一、项目编号
ZDX2022CG-1
二、项目名称
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购置市政环卫清扫设备项目二标段、三标段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北宝兴路355号1幢3楼307室
被投诉人1: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
地址:五彩湾新城五彩路101号
被投诉人2:新疆智达鑫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昌吉市长宁南路111号华洋广场B座12-7室
四、基本情况
2022年7月15日在新疆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购置市政环卫清扫设备项目二标段、三标段”的采购公告及招标文件,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于2022年7月28日就本项目提出质疑,新疆智达鑫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公司”)于8月2日对本项目质疑进行答复。8月23日投诉人对本项目的质疑答复提起投诉,因疫情原因,9月26 日我局收到投诉人的《投诉书》。
投诉事项1:
标项一/标项二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未量化、细化,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设置区间分,横向对比投标人,盲目扩大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容易造成专家的主观性判断不利于各供应商公平竞争。投诉事项2:
标项一/标项二招标文件变相要求投标人中标前就设有本地化售后服务机构或维护中心不合理,且将优惠承诺作为评分标准属于变相索取额外服务,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事项
1: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予以驳回。事项
2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的规定,此项投诉不成立,予以驳回。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或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