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诉人:江西旺硕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小琴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池溪乡宏烈路32号
联系方式:13732925788
二、被投诉人1:新疆华昱宝业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星
地址:新疆和田市北京东路40号
联系方式:18699105858
被投诉人2:新疆山花世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秀芬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西环中路29号汇鑫花苑1栋404室
联系方式:13609957543
三、投诉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和田地区畜牧技术推广站兽用B超采购项目(二次)
项目编号:HTBJFSCG(2022GK)030
采购人名称:和田地区畜牧技术推广站
代理机构名称:新疆华昱宝业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四、投诉基本情况
投诉人江西旺硕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对被投诉人新疆华昱宝业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9月20日作出的《答复函》不满意,于2022年10月9日通过微信向我局提交了《投诉书》,就和田地区畜牧技术推广站兽用B超采购项目(二次)提起投诉。我局收到投诉书后,依法对投诉书内容进行了审查,并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相关材料。投诉人于10月18日通过电子邮箱向我局提交了投诉书补正资料,10月19日我局书面通知投诉人《和田地区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并及时向被投诉人发出了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电子版。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诉称:
投诉事项:
预中标人虚假应标。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被委托人需提供所在公司缴纳社保的证明,提供近6个月的社保缴费个人明细。新疆山花世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在职职工社保名录里有4人,本项目新疆山花世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人并不在其公司社保名录里。五、调查核实情况
针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我局组织相关人员认真查阅了投诉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及调取了被投诉人相关材料。经调查情况如下:
(一)本项目于2022 年 8 月 29 日 11 时,在和田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开标室开标。经核查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部分“申请人的资格要求”2.3.2为“法定代表人投标需携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投标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被委托人须提供所在公司缴纳社保的证明,提供近6个月的社保缴费个人明细。”。
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规,没有对供应商的授权委托人进行限制,只要满足招标文件中对于授权的要求即可。招标文件没有明确被委托人必须是投标供应商在职职工,要求提供被委托人所在公司缴纳社保的证明。经核查预中标公司授权委托人开标现场提供了所在公司缴纳社保的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并通过了现场的资格审查和评标委员会专家评审,社保资料响应招标文件。
(二)经查证,预中标公司新疆山花世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姜先生所在公司社保信息真实性属实。
(三)我局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24条规定依法对投诉人江西旺硕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被投诉人新疆华昱宝业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山花世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调查取证。本机关在核实投诉人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的真实性过程中,核查发现投诉人江西旺硕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电子标书法定代表人邹女士联系电话1865134****与投诉书法定代表人邹女士联系电话1373292****不一致,与投诉代理人李女士联系电话1865134****一致,在本机关依法调查中要求投诉代理人提供法定代表人有效联系电话,以确认投诉授权委托书签字及盖章的真实性,投诉人不配合调查,2022年10月20日本机关书面下达投诉人《调查取证通知书》,在《调查取证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投诉代理人李女士仍未提供法定代表人有效联系电话拒绝本机关调查,使本机关无法确认该投诉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的真实性。
综上所述该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综上调查结果,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和田行政公署或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和田地区财政局
202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