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
HCGJ21-020二、项目名称: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加茂镇石建田洋“菜篮子”常年蔬菜基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期)三、相关当事人:
评审专家:艾文燕、刘志刚、黄垂深
四、基本情况
我局在对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加茂镇石建田洋“菜篮子”常年蔬菜基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期)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艾文燕、刘志刚、黄垂深在评标过程中存在未按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具体表现为:
投标时除海南荣拓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将属于不可竞争费用的规费列入投标报价外,其余4家单位均按规定列入,致使海南荣拓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报价最低从而在投标报价上获得优势,磋商小组未按规定否决其投标,海南荣拓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最终以215万元成交。
2022年11月1日,我局向艾文燕、刘志刚、黄垂深发出了《关于对艾文燕、刘志刚、黄垂深予以一定期限限制评标的告知书》,告知艾文燕、刘志刚、黄垂深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艾文燕、刘志刚、黄垂深的陈述申辩材料。
五、处理依据和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之规定。经研究,本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决定禁止艾文燕(身份证号或证书编号:130427198504292949)6个月内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禁止时间自2022年11月9日至2023年5月8日止)。
2.决定禁止刘志刚(身份证号或证书编号:130102197112031514)6个月内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禁止时间自2022年11月9日至2023年5月8日止)。
3.决定禁止黄垂深(身份证号或证书编号:460033750911334)6个月内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禁止时间自2022年11月9日至2023年5月8日止)。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海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2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