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渭财办采罚〔2022〕3号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 陕西祺泰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2MA6XT68T0H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芙蓉东路中海碧林湾北门菜鸟驿站
二、基本情况
2022年8月18日,本机关收到宝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两家投标公司存在投标文件制作机码一致问题的反馈函》。报告中称“2022年8月17日远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机构)代理的姜谭片区棚户区改造配套垃圾收运系统车辆设备采购项目(YF-2022007-03),在宝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五楼第11开标室电子化开标,评审专家在符合性评审阶段,标书雷同性分析时系统显示陕西佰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祺泰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两家供应商的投标电子文件制作机器码为红色,提示两家公司的电子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电脑。根据《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在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中开通标书雷同性分析功能的通知》,该情形可以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本机关依法对这一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情况属实,两家供应商存在串通投标的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单位对相关当事人陕西佰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陕西祺泰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自处罚决定之日起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分别处以采购金额147万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7350元。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宝鸡市渭滨区财政局
2022 年 11 月 0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