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中小企业,至少要确保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站在同一起跑线上,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不歧视中小企业,这也是财政部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点方向。”一位不愿具名的业界资深专家如是说。《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查阅财政部2020年2月迄今的700多则公告,发现多家采购单位和代理机构因为采购文件涉嫌歧视中小企业被财政部处罚。
采购文件哪些情形涉嫌歧视中小企业呢?为什么将AAA级信用证书设置为评审因素,涉嫌歧视中小企业呢?守合同重信用证书可以设置为加分项吗?行业协会或其他组织颁发的证书和奖项可以作为加分项吗?从业人数可以作为项目评审因素吗?
不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是《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对采购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明确要求。避免因为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而被处罚,采购文件编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3A证书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业内专业人士姚鲁提醒,“AAA重服务守信用单位”“AAA重质量守信用单位”“AAA诚信经营示范单位”“AAA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等由企业自由申报的证书,其申报条件大多与企业经营年限、规模、效益等指标密切相关,有的甚至要求企业必须具备7年以上的经营期限,且经营规模及管理水平须达到行业领先,这样的条件下中小企业难以获得相应的证书。如果将这类证书设置为采购项目的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则涉嫌歧视中小企业,影响中小企业公平竞争。
据财政部2020年2月至今的700余起信息公告,多个政府采购项目因为采购文件将3A信用证书设置为加分项被废标,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被责令整改。姚鲁提醒,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审时发现采购文件将3A证书等不合理条件设置为评审因素,应当秉持审慎、负责的态度,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及时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特定合同金额不得作为加分条件
“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无论是作为资格条件还是评审因素,都可能存在歧视中小微企业的问题。近年来因为采购文件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采购项目被责令废标的情况也比较多。比如规定:提供300万以下的同类业绩合同得1分,提供300万-400万的同类业绩合同得2分,提供400万-500万的同类合同业绩得3分,提供500万以上的同类业绩合同得4分,这样的根据合同业绩金额得分的设置是不可取的。”业界专家林柳枝告诉记者,“特定金额的合同虽然与企业规模没有直接关系,但是合同金额与企业营业收入直接相关,其实质是通过营业收入限制中小企业,对中小企业存在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姚鲁提醒,采购文件不能将经营年限、利润等规模条件、特定金额或数量等涉及供应商规模的合同业绩等作为采购项目的资格条件、评审因素。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查阅财政部近两年信息公告了解到,“将加分条件与企业经营规模、年限、财务指标挂钩,变相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将经营年限、注册资金等设置为评审因素的问题”都是财政部责令项目废标重新采购、责令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整改的重要原因。
守合同重信用证书不能作为评审因素
为确保供应商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能将守合同重信用证书设置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吗?将守合同重信用证书作为评审因素,是否对中小企业构成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据了解,原工商总局的“守合同重信用”评选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已经废止且没有出台新的文件开展此项评选活动,原工商总局组织评定的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也已超过期限,原证书已失效,因此“守合同重信用”证书不再具有全国奖项的特点,也没有上位法规依据。姚鲁提醒,
“守合同重信用”活动评选文件限制参评企业经营年限和规模条件,如果采购文件将该项证书设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则涉嫌歧视中小企业和新成立的企业,因此财政部对采购文件中的此类问题查处较为严格。
行业协会的证书、奖项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财政部信息公告中,因采购文件将“其他行业协会、组织颁发的证书、奖项作为评审因素”歧视中小企业,导致项目废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被处罚的案例不在少数。为什么行业协会或其他组织办法的证书、奖项作为评审因素,对中小企业构成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姚鲁提醒,行业协会或其他组织的证书和奖项评选的条件中大多有对企业人员、注册资本的要求,其申请条件本质上对中小企业有限制,而且很多是地域性的证书或奖项,对外地企业也存在歧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