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不得强制招标人必须采用“评定分离”

政府采购信息网 李璞 2022-10-31 10:13:22

日前,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建市政工程建设领域“评定分离”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函〔2022〕715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不得强制要求招标人必须采用“评定分离”。

《通知》指出,招标人拟采用“评定分离”项目,应严格按照《关于切实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建市函〔2022〕453号)第八条规定履行前期程序,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负责。

《通知》要求,安徽省各地在推行房建市政工程建设领域“评定分离”试点工作中,应切实保障招标人依法享有的自主权,不得强制要求招标人必须采用“评定分离”。

《通知》强调,各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评定分离”试点工作的总体谋划,审慎稳妥推行,积极探索定性、“定性+定量”等多种评标定标办法。要合理确定“评定分离”适用范围和试点范围,切实防止出现一刀切现象。要加强对招标人的业务指导,对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定标办法,应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得限制联合体投标。鼓励各地大力实施“评定监”制度。

以下为通知原文

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建市政工程建设领域“评定分离”试点工作的通知

建市函〔2022〕715号

各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广德市、宿松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为进一步做好房建市政工程建设领域“评定分离”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在推行房建市政工程建设领域“评定分离”试点工作中,应切实保障招标人依法享有的自主权,不得强制要求招标人必须采用“评定分离”。

二、招标人拟采用“评定分离”项目,应严格按照《关于切实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建市函〔2022〕453号)第八条规定履行前期程序,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负责。

三、对各地政府有关部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评定分离”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以及地方保护、指定交易等虚假招标,且影响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资格的确定或者评标、中标结果的,一经查实,一律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及到党员领导干部的,一律作为违反相关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四、各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评定分离”试点工作的总体谋划,审慎稳妥推行,积极探索定性、“定性+定量”等多种评标定标办法。要合理确定“评定分离”适用范围和试点范围,切实防止出现一刀切现象。要加强对招标人的业务指导,对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定标办法,应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得限制联合体投标。鼓励各地大力实施“评定监”制度。

五、各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要对“评定分离”试点中出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纳入工程建设领域整治范畴,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完善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体制机制,确保“评定分离”试点工作在法治化的轨道上运行。

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已上网实行“评定分离”的房建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按原招标文件施行,未上网但已批准实行“评定分离”的工程建设项目由批准部门依据本通知精神重新审定并交由招标人自主选择。

2022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告

政府采购领域首个微信公众号。第一时间提供专业、权威、精准的政府采购政策解读、知识分享及招标采购信息,为政府采购各方参加人铺设一条信息高速通道,满足你随时随地的采购、生意需要。

政府采购信息网

政府采购信息网

网友评论
个人头像
  • 暂无评论,欢迎您发表观点!
意见反馈
反馈类型:
问题描述:
0/500
联系方式:
0/30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