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投标但是没有账户,可由总公司代交投标保证金吗?某供应商近日向记者咨询了该问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总公司代交投标保证金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吗?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投标保证金有一定的要求。该法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那么,在实际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分公司投标,总公司代交投标保证金符合法律要求吗?会判定为投标无效吗?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根据《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还了解到,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这意味着分公司参与投标活动的过程中出现任何民事问题,都需要由法人承担,责任连带,互为一体,所以,分公司如果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可以由总公司代交投标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