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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推进市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 公共服务工作的通知

财政厅综合处 2018-06-28 00:00:00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和推进我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公共服务能力和保障水平,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4〕107号)精神,现就我市推进市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有关要求,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建立健全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体系为目标,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公共财政体制改革,加快服务型政府和公共财政建设,积极探索公共服务供给多元化模式,努力提高政府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公共财政支出的绩效。

(二)总体目标。围绕转变政府职能和深化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要求,科学界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范围,实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分类管理,引入政府采购公开竞争机制,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强化财政支出绩效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全面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和公共财政保障水平,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二、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立足市情实际,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体系,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坚持精打细算,与财力相适应,突出公共性、公益性,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不断提升政府购买服务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开市场准入,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凡是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加快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新机制。

三、主要内容

(一)购买主体。市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主体包括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公益服务职能的市级行政部门、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

(二)承接主体。市级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是指具备承接技术性、服务性和辅助性公共服务事项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社会力量。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行政或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三)购买范围。市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由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并由市级购买主体负责组织实施的具有公益性的社会公共服务与管理事项,以及购买主体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服务事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将成为财政性资金提供公共服务的主要方式之一。

(四)购买方式。市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原则上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服务承接方,不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项目,经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采购等政府采购方式实施购买。市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管理,由购买主体委托市级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购买,未达到集中采购标准的项目,由购买主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组织购买。

(五)购买程序。购买主体根据当年市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目录,结合本年度本部门(单位)工作任务实际、部门预算安排等因素,按照民生优先、突出重点的原则,编制本部门(单位)年度购买公共服务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核后组织实施。具体按照以下程序实施购买:

1.

提出购买项目。

购买主体根据本部门(单位)当年批复的部门预算及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计划提出具体购买项目,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细化项目资金安排,明确具体购买方式,提出购买需求和绩效目标,量化考核标准等,并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项目资金安排内容应当符合市级部门预算管理和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2.

组织实施购买。

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的购买项目,购买主体应当与市级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由市级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组织购买。确定服务承接方后,购买主体应及时与之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服务提供的时间、范围、内容、服务要求、绩效目标、考核标准、资金支付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3.

项目组织实施。

服务承接方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各项服务,保证服务数量和质量。购买主体要对承接方提供的服务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管,依据合同约定条款对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检查验收,并建立应急工作机制。

4.

开展绩效考核。

购买主体应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绩效目标管理。实施购买前,要认真制定公共服务绩效目标,细化考核标准;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对项目实时绩效跟踪;项目结束后,要对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服务质量、协作状况等实行严格绩效考核,必要时引入第三方实施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财政安排购买公共服务资金的重要依据。

(六)资金管理。根据部门预算管理办法和财务制度,购买主体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原则上从年度预算资金中安排,不再另外办理追加。购买公共服务的项目资金,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等规定办理支付。

四、部门职责

市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切实加强领导,明确牵头单位,细化工作流程,确保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顺利实施。

(一)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确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监督、指导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牵头做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资金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购买主体负责具体购买服务项目的申报和组织实施,对承接方提供的公共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验收和绩效考核。

(三)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资金进行监督,提出改进建议。

(四)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对进行集中采购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组织购买,审核购买主体提出的采购需求,科学编制采购文件,严格依法履行采购程序,保证公平有序竞争。

五、有关要求

市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指导目录由市财政局制定下达。从2015年起,各部门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一并提出本部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报同级财政部门汇总,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参照本通知制定县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办法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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