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东方龙康(北京)科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1FBUU6C
法定代表人:段俊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广佛寺村广荫巷18号乙院内平房
经查,你单位和北京明益永诚科技有限公司参与了北京老年医院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北京明益永诚科技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49.9万元。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信用记录查询截图。北京明益永诚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截图为你单位的信用记录查询截图,具体为中国政府采购网上查询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查询时间为2020年10月16日08时55分。你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截图是本单位的信用记录查询截图,具体内容、查询时间与北京明益永诚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截图完全一致。你单位和北京明益永诚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采购文件、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我局于2021年12月10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间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2022年2月11日,我局对本案进行集体讨论。
你单位在政府采购项目中与其他供应商串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2月11日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2500元(采购金额的千分之五),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缴纳罚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2022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