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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持续深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改革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2022-03-29 00:00:00

京财采购〔2022〕672号

各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22〕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21〕18号)要求,持续推进我市政府采购各项改革,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化“互联网+政府采购”,实现政府采购业务全程网上办理

  (一)持续优化全市统一的“1+1+2”政府采购一体化信息平台体系,实现信息发布、交易、监督管理“一网通办”

  继续推进政府采购一体化信息平台与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互联互通,实现采购预算、采购意向、采购计划、交易执行、合同支付、履约验收、信用评价的全流程闭环管理。完善数据分析、监测预警、智能导航等功能,提升政府采购现代化管理水平。按照全流程电子化有关要求,规范社会代理机构自有评审场所的管理,推进政府采购一体化信息平台与各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场所、系统的对接。推进远程视频接入试点,优化远程异地评审。

  (二)加强系统互联,探索京津冀采购协同发展

  积极探索政府采购一体化信息平台与市场监管、税务、社保、信用等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供应商财务经营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记录、信用状况等状态信息的互通共享,支撑监管部门、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相关人员在线查询使用。探索区域协同和联合采购机制,充分发挥政府采购规模优势和议价效能,逐步推动京津冀政府采购市场协同发展。

  二、积极稳妥推进改革,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便利度

  (三)进一步简化供应商资格审查材料

  简化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形式审查,采购文件中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材料,供应商作出承诺符合相关要求,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坚持放管并重,供应商承诺不实的,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促进集中采购机构良性竞争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可以不受行政级次、地区和部门隶属关系所限,自主择优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承担集中采购职能的机构开展采购活动。

  (五)进一步降低企业参与成本

  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信用、历史履约情况等因素免收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降低收取比例。供应商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投标、履约保证金的,相关单位不得拒收。政府采购项目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质量保证金等各种其他费用。

  三、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不断规范采购行为

  (六)清除隐性门槛和壁垒、清除各种形式的排斥竞争行为

  严格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要求,不得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规模(住宿、会议、餐饮等星级)、成立年限、注册地等条件设置或变相设置门槛,违规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或要求供应商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购买指定软件等行为,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妨碍公平竞争。

  (七)推广使用采购文件示范文本

  推广使用采购文件示范文本,规范资格条件要求等重要条款的设置,杜绝采购文件的歧视性和倾向性问题,持续提高采购文件规范化水平。

  四、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八)依托信息化平台,开展智慧监管

  依托政府采购一体化信息平台,针对典型及多发差别化隐形门槛及壁垒问题相关敏感词,提供预警及风险提示功能,开展“智能预警”和“智慧监管”,及时向采购人、代理机构等提示风险信息,促进采购活动规范管理。

  (九)畅通企业问题反映渠道

  进一步畅通企业投诉举报问题反馈,为政府采购供应商、社会代理机构提供线上反映问题渠道。对经核实发现存在问题的依法予以处理,涉及公职人员责任的,依法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十)探索信用修复机制运用,完善对企业利益损害补偿机制

  依据国家或者我市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办法,对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企业,调整相关信用限制和惩戒措施后,允许破产企业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因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充分认识和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市财政局依法加强对我市政府采购业务的指导和改革政策落地实施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我市营商环境相关规定的,督促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罚。

  北京市财政局

  2022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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